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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促进法制定的台前幕后
http://www.CRNTT.com   2021-06-04 14:37:56


 
  如何确定乡村振兴促进法的调整对象,特别是乡村振兴中乡村的范围,起草过程中也存在不同看法。对“乡村”的定义,草案原本表述为“本法所称乡村,是指城市建成区以外具有自然、社会、经济特征和生产、生活、生态、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综合体,包括乡(民族乡、镇)、村(含行政村、自然村)等”。最终,在充分讨论后,颁布的法律中对“乡村”的定义表述为“本法所称乡村,是指城市建成区以外具有自然、社会、经济特征和生产、生活、生态、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综合体,包括乡镇和村庄等”。

  从调整方法区分,法律有主体法、行为法、促进法等不同类型,历经立法调研和三次审议期间的百家争鸣,最终明确乡村振兴促进法的重心系规范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的行为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属于典型的促进法类型。

  值得一提的是,乡村振兴促进法的主体内容是明确政府及其部门促进乡村振兴的支持对象、支持范围、支持手段、支持措施等制度,在责任制度的设定上不同于民法中的民事责任,也不同于其他行政法中的行政责任,而是通过加强党的领导、行政管理体制的层级约束、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约束等保障法律的实施。除为政府及有关部门设定职责外,还专章规定监督检查制度,从考核评价、评估、报告、检查、监督等方面明确责任追究体系,确保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法律全文中“政府应当”的表述出现51次,都是为政府设定的法定义务。针对实践中个别地方政府滥权损害农民利益的现象,法律也作出严格的实体性限制和程序性限制。

  针对乡村振兴促进法制定,此前社会各界期待主要围绕如下领域:重点解决城乡之间、区域之间、产业之间的发展差距问题;突出对相对贫困地区和弱势群体的倾斜政策;兼顾乡村振兴中的多元目标;严格限定政府行为防止政府及其部门滥权损害农民利益;做好与其他相关法律的衔接;盼望法律规定的相关措施更好体现可操作性。最终颁布的乡村振兴促进法对上述群众期待均有回应,并作出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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