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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岗位上病发抢救多日后死亡算工伤
http://www.CRNTT.com   2021-05-13 13:20:19


 
  海南省检察院第二分院经审查认为法院生效裁判并无不当。该起行政诉讼监督案的行政争议其实质源于民事争议,办案人员走访用人单位,针对双方对赔偿数额存在分歧的情况,多次与谭某及其代理律师沟通,商请某区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协助化解争议,最终双方达成和解,木业公司向谭某一次性支付伤残待遇、一次性医疗、误工等费用1万元。谭某撤回监督申请。

  【典型意义】检察院对于当事人工伤认定申请依法不能得到支持的行政诉讼监督案件,通过调查核实准确把握案件争议焦点,促成关联民事赔偿纠纷和行政争议“一揽子”解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厘清争议症结推动问题解决

  【办案经过】四川某煤业公司职工侯某某在矿井作业时,突然听不到声音,经诊断为双耳重度感音神经性耳聋。侯某某向某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但无法提供其耳聋系操作钻机所致的因果关系证明材料或职业病诊断证明。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侯某某不服向四川某鉴定所申请鉴定,《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认为“被鉴定人侯某某的双耳聋不能完全排除与其井下作业有关”。

  侯某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案历经一审、二审、再审,一审法院判决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要求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二审、再审判决撤销一审行政判决,驳回侯某某的诉求。侯某某向某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院认为终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未采纳,遂提请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抗诉。四川省检察院经全面审查,厘清了本案争议的症结。为解决侯某某因无法工作导致生活窘迫的境地,检察机关决定以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为目标,综合施策对侯某某实施帮扶。

  最终,省检察院给予侯某某9万元国家司法救助金;煤业公司等为侯某某提供困难救助金3万元;县社保部门上门为侯某某办理社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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