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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差评的“红”与“黑”
http://www.CRNTT.com   2021-04-19 11:00:15


 
  此后,郝某、陶某某发了差评。该餐饮服务部认为,陶某某、郝某侵害了其店的名誉权,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二人删除在某网上发表的不当言论并赔礼道歉,另赔偿经营损失、律师服务费25000元。

  重庆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郝某在用餐后的次日确实发生急性呕吐腹泻症状并就医治疗,而且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了投诉举报,可见其评论具有事实依据,亦符合不具备医学专业知识的普通公众认知,不存在故意捏造或虚构事实。于是,驳回江北区某餐饮服务部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重庆江北区人民法院法官认为,消费者在网络平台上对经营者发表反映其主观真实感受的负面评价,若不存在虚构事实、诽谤、诋毁等不良动机和目的,不构成对经营者的名誉侵权。

  平台应用技术手段保障合法权益

  莫远明认为,商家在面对“职业差评师”的敲诈时,应该鼓起勇气,敢于同其作斗争,在一定程度上也会缓解自身遭遇的维权困境,遏制恶意差评现象。他表示,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逐渐成熟,相关平台应该逐渐提高识别差评的精准度。纵然“职业差评师”会通过“买账号”“游击战”等方式逃避监管,但是平台还是可以主动作为,根据商家提供的信息,从普通消费者中甄别出“职业差评师”,进而从源头上掐断恶意差评。

  莫远明呼吁有关部门健全“职业差评师”治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强化监管措施,畅通网络举报通道。对“职业差评师”涉嫌扰乱公司正常经营秩序,或者进行污蔑造谣的,公安机关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大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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