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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查干股背后权钱交易
http://www.CRNTT.com   2021-04-18 15:47:29


 
  此外,被干股“套牢”的党员领导干部与企业形成了长期稳定的利益输送链条,极易固化利益同盟。在这些人看来,收受干股具有一定的投资性,绝非“一锤子买卖”,背后需要长久的“合作关系”作保障,双方势必订立攻守同盟,攫取不菲的长期收益。一旦查处,往往涉案金额巨大。

  还有的党员领导干部与行贿人约定,离职后套现获利。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原党组成员郗同福就以干股进行“长线投资”。他违规与亲友经商办企业,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股权超千万元。在调离岗位前,郗同福要求撤股,并获得65套房产、30个车位的巨额“分红”,折合人民币超过4000万元。

  相对于违纪违法特征十分明显的收受现金财物,当事人对于通过所谓股权交易方式逐利的接受度更高,更容易从此“失足滑坡”。不少当事人误以为通过一定资金投入,就能掩盖权钱交易的本质,从而逃避纪法的惩处。

  福建省厦门市审计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陈培新在厦门市财政系统工作20余年,曾被评为“全国财政系统先进工作者”。然而,在从事地产开发的小学同学王某提出“想送给他一些股份,待厂房盖好出租后可分红”时,陈培新未能提高警惕,没有守住底线,反而让妻子具体接洽入股一事。2005年至2015年间,陈培新累计获得王某给予的相关股份分红60万元。

  违规持有干股,不仅有损公权力的廉洁性,还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特别是利用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关联交易牟取暴利的行为,对资本市场冲击大、影响广,老百姓对此更是深恶痛绝。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八十九条对于违规收送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的行为及其适用处分作出了明确规定,将“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列入违反廉洁纪律范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贿论处。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受贿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受贿孳息处理。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违规收受干股,无论如何“包装”,终将难逃党纪国法的严惩。对收受干股腐败行为必须抓早抓小,坚决消除权力寻租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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