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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政府有效作用预防平台经济扼杀式并购
http://www.CRNTT.com   2021-04-08 09:33:08


  中评社北京4月8日电/近年来,中国平台经济蓬勃发展,在带来发展新活力和便捷生活的同时,也出现了垄断等不良市场行为,突出表现为市场集中度越来越高,一些大型平台在占据市场主导地位的基础上不断并购中小平台进一步巩固和提升了自身市场支配地位,甚至出现扼杀式并购行为,严重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制定发布的《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明确,要“着力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完善平台企业垄断认定的法律规范,保护平台经济领域公平竞争”。面对日趋集中的平台经济市场,政府应发挥积极有效作用,重点防范和治理扼杀式并购行为,为中小平台企业创造更适于成长发展的市场环境。

  扼杀式并购是造成平台经济垄断的重要原因

  经济参考报发表浙江省重点智库中国政府监管与公共政策研究院周平尔、倪建伟文章表示,平台经济作为双边市场,具有明显的网络外部性与用户黏性,其发展过程中往往把做大用户规模视为第一要务,即使在达到一定规模后也是如此。中小平台企业既是大型平台的潜在竞争对手,更是大型平台迅速扩大市场份额的可选捷径。因此,大型平台企业总是会将目光锁定在优秀的初创中小平台企业上,采取并购行为收入囊中,以此提高市场集中度,进而容易出现市场垄断局面。一方面,当大型平台的市场控制力不断增强时,反过来会增加行业壁垒,使新平台更加难以产生,造成强者更强的局面。一旦形成一家独大的局势,往往会因为竞争的缺失阻碍企业的创新动力。另一方面,大型平台在具备垄断能力后,容易造成抬高价格,攫取更多消费者福利的情况。可见,扼杀式并购是造成平台经济领域垄断的重要原因,应予以重点关注。

  严厉处置扼杀式并购是国际反垄断的通行做法

  文章称,从世界主要国家的经验看,扼杀式并购行为一直是反垄断处置中严厉打击的对象。2020年,欧盟出台《数字服务法案》和《数字市场法案》,直指谷歌、苹果、微软等十家大型互联网公司,法案规定上述公司如要进行收购、合并等行为,必须事先通报欧盟。日本明确“如果某一公司收购或业务合并的规模足够大,我们会对买方收购的过程进行反垄断调查,特别是面向初创企业的收购”。美国发布的《数字市场竞争的调查》报告分析了谷歌、亚马逊、脸书、苹果(简称GAFA)四家互联网巨头的垄断行为,指出过去十年四家公司累计进行的数百次收并购中不乏以扼杀式并购手段消除潜在竞争对手的案例。2020年12月,脸书被联合起诉,指责其过去采用扼杀式收购行为收购instagram和Whatsapp,脸书或将被迫面临剥离这两个业务的惩罚。由此可见,扼杀式并购行为已经受到世界主要国家的广泛关注并基本一致地采取严厉处置的措施,这将是今后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的重点。

  预判与防范平台经济扼杀式收并购亟须政府有效作为

  文章认为,相较于西方发达国家,中国政府在平台经济反垄断领域尚处在探索阶段,预防和防范扼杀式收并购行为的措施还不够完善,亟须探索建立适合国情的反垄断监管体系。总体来看,在包容审慎监管中对大型平台应强化监管、对中小平台特别是初创平台应弱化监管并强化服务保障,帮助中小初创平台快速成长,增强核心竞争力,切实提高中小初创平台抵御大型平台的能力,杜绝平台经济扼杀式收购行为的发生。

  第一,加强对扼杀式并购行为的事前监管。建立并完善平台企业经营者集中申报商谈制度,研究出台《平台合并指南》,更加科学、系统的规定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降低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集中申报门槛,适当提高对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为的罚款以更好地起到威慑作用。严格审查大型平台的收购案,对于大型平台收购中小型初创平台,要严格按照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执行,综合考量合并后对市场竞争局势的影响。同时要深入调查涉及协议控制的经营者集中,预防扼杀式并购行为的发生。

  第二,赋予初创平台企业一定期限的特定权利。首先要构建权责对等的初创平台企业培育制度。对于初创中小型平台,政府应适当给予政策优惠,促进其快速发展,在享受权力的同时督促初创平台履行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合法利益的责任。在保证中小平台能够自觉履责的前提下,考虑在新兴领域优先开放对中小平台的准入权,允许中小平台先于大型平台进入新领域,快速建立市场、培育客户,确保中小平台有充足的发展空间,待时机成熟,再允许大型平台参与竞争。在现有领域,对初创平台施行短期内部分垄断行为豁免制度,在初创企业起步阶段,允许其采用低于成本价格销售,保障初创企业能够形成一定的市场影响力。同时,考虑到一些初创企业起步阶段实力不足的情况,可以采用“限定主动并购时间”的措施,即在平台起步的一定时间阶段内,允许初创中小平台间自由并购,提升初创平台规模,增强平台竞争力。

  第三,支持初创平台企业提高市场竞争力。在保障资金方面,应给予中小平台企业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拓宽平台经济融资渠道,鼓励商业银行为中小平台企业进行融资,确保初创平台能够筹得充足的资金参与竞争。在提升创新活力方面,建议设置创新奖励机制,激励初创平台主动创新,积极引导科研团队与初创平台合作,增强初创平台的创新能力。在获取资源能力方面,政府可以组织搭建数据共享交流平台,将可分享的合法数据上传分享,弥补中小初创平台相较于大型平台在数据资源获取上的劣势。
  第四,畅通中小平台企业退出机制。倾斜是为了更好的孕育公平。政府应在坚持以竞争中立为导向、以适度帮扶为准则的制度框架下,建立畅通的市场化的中小平台企业退出机制,实现优胜劣汰。具体地,应尽快研究出台《平台经济领域企业退出机制实施细则》,明确平台企业退出标准和退出程序,结合不同行业实际制定不同判定标准,科学合理判定接受政府帮扶的平台企业是否存在长期无创新、资源利用效率低等行为,对无法适应市场的平台企业,应停止继续帮扶并做到严格退出、及时退出、有序退出,将政府的有限资源投入到最有价值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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