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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财产性收入渠道多多益善
http://www.CRNTT.com   2021-03-18 08:43:20


  中评社北京3月18日电/“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在展望2035年主要目标时提出,“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中等收入群体显着扩大,基本公共服务实现均等化,城乡区域发展差距和居民生活水平差距显着缩小。”这为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缩小城乡收入差距指明了方向。

  经济日报发表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陈金明文章认为,重要方向之一是要继续让农民的收入持续稳定增长,特别是应不断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

  城乡居民的收入来源由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构成。近年来,得益于城镇化进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等再分配政策,农民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转移性收入逐年提高。数据显示,从1997年到2019年,城乡居民工资性收入差距已从7.26倍下降到3.88倍。随着农民收入增速连年高于城镇居民,2020年中国城乡居民收入比也由上年的2.64降至2.56,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进一步缩小。但值得关注的是,作为居民收入重要组成部分的财产性收入,近年来城乡差距依然“居高不下”。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比在2013年达到13.09的高位后,此后年份一直保持在11以上。

  文章分析,造成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差距的原因有很多。

  从表面上看,是因为城镇居民比农民拥有更多的资产。数据显示,2019年中国各种资产的城乡差距都在3倍以上。因为资产往往会产生收益,在“滚雪球”效应作用下,这种城乡资产差异最终将体现为财产性收入的巨大差距。

  从深层次分析,则在于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不健全,以及农村金融发展相对迟缓。

  先说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房产是城乡居民最主要的资产之一。在城乡二元结构下,农户房屋资产的利用大多仍停留在居住功能上。相比而言,城市居民拥有的房产除了出租、买卖,还可以抵押。得益于政府投入大量资源改善城市公共设施和环境,城镇居民房产加快升值,而农村房屋普遍缺乏衡量和实现市场价值的渠道。

  与此同时,城乡土地增值收益分享机制有待完善。农地转变为非农地时,须走征用程序,但土地补偿费不多。城镇居民则可较大程度上分享土地增值收益,比如,城市政府土地出让金增加后,会增加基础设施建设,居民将从中受益;又如,土地增值后房价上涨,城镇居民对应的财产和财产性收入随之增加。

  再说农村金融。农村建设、农业发展和农村居民生活条件的改善,离不开强有力的金融支持体系。制约农民财产性收入增加的金融因素同样有很多,突出体现在农村金融建设相对滞后、金融机构相对偏少、金融产品创新不足,以及服务农民的专业理财人员短缺。

  文章表示,目前,在农村地区,存款机构已相对完善,但其他金融机构,如证券、基金、保险公司等在农村很少有。各类农村金融产品与现阶段农民对金融产品的需求还存在差距,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农民没有较好的投资途径。即便是相对完善的涉农存款机构,也存在较重的“城市偏向”,一定程度上导致农村资金外流,加剧了农业和农村非农部门发展资金短缺。

  不难看出,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前提是让农村经济处于快速发展环境之中。为此,一方面,需要加快破题以宅基地、承包地、山地、林地等为重点的农村土地制度,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流转制度,改革完善各项土地产权制度,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另一方面,须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努力引导资金回流。在政策扶持上,不妨规定金融机构对农村地区贷款的最低比例;在金融支农上,要发挥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三农”的重要作用,为农民推出农户联保贷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个人住房按揭、创业贷款等多元化金融产品。同时,开展金融工具创新,建立完善针对性较强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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