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 印】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 
法院纷纷破“零记录”民法典走进百姓生活
http://www.CRNTT.com   2021-02-28 14:16:52


 

  2019年4月,石某向龙岩市武平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认为双方共同生活已二十多年,一起抚养子女成长,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判决不准离婚。2021年1月,石某再次向武平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查明,申请人石某经常被钟某殴打,存在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石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遂制作了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书,向辖区派出所、当事人所在村委会、妇联送达,裁定禁止钟某对石某实施殴打、威胁等形式的家庭暴力;禁止钟某骚扰、跟踪石某及其近亲属。如钟某违反上述禁令,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庭后表示,本案系民法典实施以来龙岩市首次因离婚纠纷发出人身保护令的案件。民法典在婚姻家庭编强调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本案中,法官全面落实民法典立法精神,为防止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发生恶性伤害事件,及时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第七百零八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 


扫描二维码访问中评网移动版 】 【打 印扫描二维码访问中评社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