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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贵国:气候问题或成中美竞争合作多边平台
http://www.CRNTT.com   2021-01-28 10:02:01


  中评社香港1月28日电/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浙江大学国际战略与法律研究院院长、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前院长王贵国讲座教授发表文章《气候适应或成中美竞争与合作的多边平台》。他认为:就中美两国的关系言,美国重返巴黎协定可能成为两国重塑大国关系的机会和平台。

  美国总统拜登上任的第一天便签署行政令,推翻前总统特朗普退出2015年的巴黎气候协定(Paris Climate Agreement;下文简称“巴黎协定”)的决定,宣布重返该协定。2020年1月25日,美国气候变化特使克里(John Kerry)与中国副总理韩正、德国总理默克尔、法国总统马克龙、英国首相约翰逊等一起在线参加了气候适应峰会(Climate Adaptation Summit [CAS 2021]),并在会上发言。在世界仍然饱受新冠疫情肆虐、多国经济复苏前景不确定的情况下,此次气候适应峰会倍受关注。会前,包括5名诺贝尔奖得主在内的全球逾3000名科学家联署发表《格罗宁根科学宣言》(Groningen Science Declaration),敦促列国采取更多措施应对气候暖化,降低天灾对普通民众的威胁。在《全球适应中心科学宣言》(GCA Science Statement)中,众科学家指出:“我们快速变暖的世界已正饱受愈演愈烈的旱灾、火灾、热浪、水患、毁灭性热带气旋等极端气候的巨大侵扰”。该声明还指出:“如若我们现在不加快步伐、有所适应——就会出现愈来愈多的贫穷、水源短缺、农业损失和以不计其数生命为代价之移民激增的后果”。

   CAS 2021之所以得到如此关注一方面说明气候问题已相当严重,国际社会必需重视之。另一方面亦是特朗普成为前总统后,美国终于重返此多边机制,与其他国家共同迎接气候变化的挑战。美国重返气候适应的多边平台说明拜登政府已决心排除国内政治和经济两方面的压力。众所周知,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量是缓解气候问题的核心。此问题在美国历来争议颇大,尤其共和党人和能源界的企业多持反对意见。这也是为什么特朗普敢于冒国际社会的强烈反对而退出巴黎协定的原因。除了政治因素外,从经济方面考虑,任何气候措施都涉及限制或改造煤炭、石油等传统能源的使用,也涉及再生能源、新能源的开发和利用,从而也会波及其他经济领域的表现和走势。简而言之,任何有利于改善气候的措施都需以一些行业、企业乃至个人牺牲经济利益为代价。当全球都努力在疫后重启经济的时候,以经济为代价的付出对所有国家而言均为困难的决定。美国亦然。

  不可否认的是,我们所处的是一个高度全球化的世界和时代,列国的相互依赖度远高于历史上的任何时候。(往期回顾:【荐读】经济全球化与全球法治化)很多国际和内国问题之解决都离不开其他国家的合作与支持。其中,气候问题最具代表性——改善气候需要所有国家参与。中美两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经济体,也是温室气体排放量最大的两个国家。据统计,中美两国的排放量占全球总量的40%。基于此,中国和美国任何一个国家缺席,全球性的气候适应或治理机制便不可能成功。中国早于2020年9月便宣布,争取于2030年前使二氧化碳排放量达到峰值,并于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现在美国重返此气候多边机制,全球性的气候改善之可能性现出曙光。这也许就是为什么美国重返巴黎协定受到如此重视和得到广泛支持的原因。

  那么,中美两国共同参与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巴黎协定为主体的多边气候机制对世界和中美两国有什么影响呢?首先,中美两国共同参与有助于提高该气候机制的普遍性和有效性,对全球气候合作有重要推进作用。其次,这再次验证了中美两国合作不仅符合全球化的趋势而且是实现国际社会良治的必要条件和基础。曾几何时,气候合作曾经被视为中美合作的重要平台。

  就中美两国的关系言,美国重返巴黎协定可能成为两国重塑大国关系的机会和平台。气候变化与可持续发展,消除贫困,保障粮食安全等直接相关,如何解决气候问题是国际公共产品。巴黎协定规定,国际社会就此采取措施时,“应当尊重、促进和考虑”列国“各自对人权、健康权、土著人民权利、当地社区权利、迁徙者权利、儿童权利、残疾人权利、弱势人权利、发展权,以及性别平等、妇女赋权和代际公平等的义务”。正是因为气候适应问题涉及全世界每个人的利益,巴黎协定要求所有缔约方在增强气候适应行动方面应加强合作。为实现气候治理的目标,巴黎协定规定,各缔约国应遵循“公平、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原则”。具体的讲就是每个缔约方均需依本国的情况和能力,做出贡献。列国应相互合作,并应就其所采取的措施向缔约方会议报告。(往期回顾:【国人看世界】中美法律战可期)

  巴黎协定要求各缔约方提供的信息应“清晰、透明”,以便其他缔约方了解提出报告缔约方的具体贡献。巴黎公约还为各缔约方的自主贡献规定了核算的原则和标准,如其第4条第13款规定,“在核算相当于他们国家自主贡献中的人为排放量和消除量时,缔约方应根据作为本协定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通过的指导,促进环境完整性、透明性、准确性、完备性、可比和一致性,并确保避免双重核算”。

  作为巴黎协定的共同缔约方,中美两国有合作的义务,同时也有进行合作的共同利益。气候适应涉及新科技、高科技以及多个经济领域,中美两国在合作的过程中,必然也会有竞争关系。在此环境下,如何界定中美两国各自的条约义务和权利,或是如何在巴黎协定下进行有竞争的合作关系,应可对两国在其他领域建立新型关系颇多助益。国际法院、世界贸易组织上述机构等在一些涉及环境,包括气候的个案,将传统国际法原则适用到可持续发展领域。这些原则有的涉及程序法,有的关乎实体法。这些经国际法院等在实践中确认的国际法原则必将适用于巴黎协定的执行中。此为中美两国的合作和竞争关系提供了法律基础,同时也要求两国的法律界同仁就之合作,努力完善关乎气候适应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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