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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评:疫情信息公开 不等于个人隐私公开
http://www.CRNTT.com   2021-01-19 00:25:03


 
  目前,在我国现行法律中,《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讲民事权益范围中包括了隐私权,根据我国国情及国外有关资料,“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身份证号码和电话号码”等行为,归入了侵犯隐私权范畴。同时,我国民法典在现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对于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了专门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二款将隐私界定为:“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据报道,今年疫情发生以来,部分涉疫情人员个人信息在网上遭到泄露,公安机关依法从严从快打击侵犯涉疫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共治安处罚违法人员1500余名。可见,患者个人隐私泄露,当反思疫情信息公开的边界。换言之,保障公民知情权,不能以牺牲公民隐私权为代价;当两者发生冲突时,知情权必须向隐私权“让路”。这就要求,各地要结合本身实际情况,在法治精神下规范涉疫情个人信息管理,切实保护公民个人隐私。具体到丽江密接者个人信息泄露事件,有关部门应进行彻查,并严肃查处相关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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