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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视各地民法典第一案
http://www.CRNTT.com   2021-01-13 11:08:24


 

  医院诊断认为,庾某某右侧股骨转子间粉碎性骨折、右侧眼眶骨折,住院费用花费数万元。经法医鉴定,庾某某伤情构成十级伤残。此后,庾某某向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某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民法典》施行前,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故本案应适用《民法典》。对侵权事实确认后,法院根据《民法典》及相关规定,确定由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合计8.2万余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近年来,全国各地陆续发生高空抛物、坠物伤人事件,成为“城市上空之痛”。对此,《民法典》将对高空安全的保护推向了新高度,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对高空抛物、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进行了厘定,也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责任和公安机关的调查责任作出了规定。《民法典》的施行对遏制高空抛物行为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作用。本案的裁判,旗帜鲜明地表达出向高空抛物等不文明行为说“不”,倡导公众讲文明、讲公德,树立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此外,刚刚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高空抛物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保障文体活动健康有序开展,民法典确立自甘风险规则

  1月4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民法典》施行后北京市的第一起案件。

  案件中,原告宋先生与被告周先生都是羽毛球业余爱好者,2020年4月28日,原告、被告等人在朝阳区红领巾公园进行羽毛球比赛,比赛中,周先生击打的羽毛球击伤宋先生右眼。宋先生以周先生侵犯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为由诉至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周先生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医药费等损失,并认为,即使周先生不存在重大过失,也应适用公平责任分担损失。

  而周先生认为,宋先生受伤前已连续参加三场比赛,其应知道自己是否适宜继续参加比赛及其风险。且其没有重力扣杀,是平打过去的,自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生活中,羽毛球运动中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民事纠纷不在少数。有律师表示,在《民法典》实施之前,对于在文体活动中受伤的案例,一般适用《侵权责任法》和其他相关的司法解释,但这些法律未做明确具体的规定,所以处理方式也不同,有的会按照《侵权责任法》中的公平原则来处理,判决双方都承担一些责任,有的则会依据自甘风险的法学理论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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