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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评:对明知故犯就须强化“惩罚性赔偿”
http://www.CRNTT.com   2020-12-14 00:20:51


 
  值得注意的是,惩罚性赔偿不以造成人身损害为前提。诚如媒体报道,在有些类似案例中,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了逃避责任,往往以未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为由进行抗辩。而根据最新司法解释明确,这种“逃避”人民法院坚决不支持。也就是说,经营者以“未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来逃避法律制裁的想法必将没有市场,规规矩矩做生意才是正途。

  当然,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提升也很重要。一方面应该明晰自己的权利,在消费时也应该注意一些细节性问题,比如,查看产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证日期,产品的来源是否可靠等;另一方面应善于维权,食品价额一般不高,但自身权益被侵害时切忌不了了之,依法维权很有必要,况且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未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为由抗辩法律并不支持。

  其实,从经营角度来讲,经营者对一些不法经营行为“明知故犯”,就是在自欺欺人,更是在自砸招牌。即便是一些小伎俩能够蒙蔽消费者,甚至逃脱法律制裁,但终归对自家生意的形象及发展不利。不过,更为期待的是,市场监管部门当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对市场中存在的一些“明知故犯”现象切实早发现、早惩治,以净化市场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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