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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长山:公共政策需要注入“数字人权”价值
http://www.CRNTT.com   2020-10-01 18:03:34


  中评社北京10月1日电/在物理时空消解、主权边界模糊、国家-社会混同和具有生物-数字双重属性的时代背景下,权利保护境遇不佳,人权领域自然也难免遭遇到前所未有的各种威胁。

  隐私权保护面临的时代困境个人隐私权既是一项基本的私法权利,也是一项重要的人权。自20世纪初开始,从“对隐私权的侵犯已经不需要物理的、强制性侵入”,到“隐私的合理期待”(公共暴露),隐私权保障逐渐由住宅扩展到公共场所、从强调“场所”转向关注“人”。而如今,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广泛应用,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各个领域都在加速数字化进程,人们的衣食住行和生活习惯也越来越多地以数据化形态呈现于日常交往之中。其结果是,个人数据在大数据分析中的最终使用情况,已经远远超出个人的意图范围和认知能力,个人对自己产生的数据或信息缺少足够的控制力;同时,大数据技术也深度地“瓦解”了公共空间与私人空间的二元构造,使得原有的公域与私域之分变得难以为继,“公共暴露”的情境就变得日益模糊。在这种状况下,公权力主体在政务服务中收集、处理、存储公民数据,各种技术公司、商业平台、服务运营商等同样无时无刻不在收集、分析、利用消费者的个人数据。即使它们对某些数据采用了匿名化处理,也会“因为科学家们正逐渐掌握了‘去匿名化’的技术,使隐藏在看似匿名数据背后的个人无所遁形”,这就给隐私权保护造成了前所未有的双重张力。一方面,数字化、信息化、智能化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自由、便利和舒适,随处可见的监控也让人获得了更多的安全;但同时,“9·11”事件后以美国《爱国者法案》为代表的反恐调查(秘密搜查)对个人隐私的侵犯日益严重,“棱镜门”事件的效应凸显,各国监控技术不断强化、范围不断扩大。另一方面,人们越来越多地认为,“收集和使用某些数据的行为本身可能就侵犯了人权,特别是隐私权和知情同意权”。

  公众知情权与信息公开的现实难题

  自20世纪中叶知情权被提出以来,它一直在实践中不断发展。“随着政府的转型及公众法制意识、信息利用能力的提升,自上而下的政府信息公开方式以及单纯公开加工处理后的信息已不能完全满足公众的信息权益保障,必然催生政府与公众之间围绕原始数据需求与利用的互动交流,即信息公开向数据开放的嬗变”。就是说,不仅是原有的预决算信息、财政信息、“三公”经费等需要向社会公开,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能、管理公共事务过程中采集和存储的,与民生相关、社会急需、增值潜力显着的公共数据(诸如测绘数据、交通数据、气象数据等),也应在对国家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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