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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海南自贸港建设总体方案的法治框架
http://www.CRNTT.com   2020-08-13 14:21:33


 
  在特殊的税收制度建构方面,“强法治”被作为一项专门的原则提出,要依法依规对违法失信企业和个人采取相应措施,意在逐步建立与高水平自由贸易港相适应的税收制度。从手段来看,也是通过信用分类监管、失信惩戒等具体机制来实现,而这同样是社会治理要求的体现,需要加强的是监管方面的立法和执法,强化包括《海南省社会信用条例》等在内的相关立法的制定和执行。

  多管齐下:“两个立法权”和“调法调规”促成法治体系建构

  2020年6月16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的决议》,专门提到用好用足“两个立法权”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相关立法授权的问题,加快构建与国家法律体系相配套、与国际惯例相接轨、与自由贸易港建设相适应的法规体系。对于海南来说,经济特区立法权仍然存在并发挥重要功能,《总体方案》要求在遵循宪法规定和法律、行政法规基本原则前提下,支持海南充分行使经济特区立法权,这种立法权的行使主要是要立足自由贸易港建设实际,坚持改革方向、问题导向。

  1988年4月13日,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建立海南经济特区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划定海南岛为海南经济特区”,“授权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海南经济特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遵循国家有关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决定和国务院有关行政法规的原则制定法规,在海南经济特区实施”。此次的《总体方案》中,也再次强调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实施范围为“海南岛全岛”。可见,《决议》与《总体方案》在权力授予与运行方向上是一脉相承的。按照《立法法》第90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这种立法权相比一般地方立法权而言,属于强实效性的特别立法权,经济特区范围与海南省范围的不完全一致,也要求海南在行使经济特区立法权时,必须考虑到全省岛外地域的情况。同样,自由贸易港立法也需这种立法思维,要在经济特区立法权的前提下,做到立法精神的顺承,其用意就是要探索建立适应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更加灵活高效的法律法规,同时不打破海南省一般地方立法的格局,做到“两种立法权”并行不悖。《海南自由贸易港商事注销条例》《破产条例》《公平竞争条例》《征收征用条例》等总体方案中提及的立法,以及《海南自由贸易港网络安全条例》等《总体方案》中尚未列举的相应立法,都将会成为“两个立法权”格局下的先期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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