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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同推进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
http://www.CRNTT.com   2020-08-13 07:58:56


 
  四是整体性治理合力尚未形成。长江流域现行的管理体制是一种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难以有力支持流域生态系统的平衡性,难以解决流域的整体性与行政区的分割性之间的矛盾。同时,生态环境治理中政府间合作的组织化、行动的制度化程度较低,缺少统一的权威组织机构、稳定的平等对话平台以及制度化的协商与决策机制。

  增强生态环境保护协同性的对策建议

  文章认为,更好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要从战略导向、制度安排、主体协同等方面入手,实现城市规划、功能产业、要素配置、基础设施、生态保护和公共服务等多方面的协同,让基础设施连接起来、要素流动起来、生态保护联动起来。

  第一,强化“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战略导向。“共抓大保护”现阶段的关键是把握好“共抓”,增强系统思维能力,发挥好协同作用。长江经济带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是一个有机整体,必须将整个流域作为完整单元来保护和修复,无论是水运、发电、防洪、灌溉,还是港口、岸线、产业发展,都要服从服务于此,更好体现科学性、有效性。“不搞大开发”旨在刹住无序开发、破坏式开发和超范围开发之风,以保护修复生态环境为前提,开发必须在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之内推进,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

  第二,做好“共抓大保护”的制度安排。一方面,要科学划定和守住各类生态红线。做好划定生态红线的顶层设计,以形成生态屏障、构建生态廊道为重点,切实发挥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生态功能;制定生态红线的管理制度和生态红线保护的具体措施,明确各级政府部门在生态红线保护方面的责任,实行生态红线保护问责制;通过修订法律完善对生态红线的保障,积极推进相关立法进程。另一方面,要注重预防性和管控性法律制度的生成和落实。相关预防性制度需主要关注长江经济带建设中可能产生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问题,在原有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基础上,可考虑增加环境风险评估、生态规划及环境标准等内容;相关管控性制度需着眼于长江流域内已经存在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积极治理和控制,并通过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实现生态和环境问题的利益协调与平衡。

  第三,构建统筹协调全主体、全流域的区域合作关系。更好实现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协同保护,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必须立足上中下游地区比较优势,创新区域协调发展机制,统筹人口分布、经济布局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促进要素跨区域自由流动。为此,需在进一步明确“共抓大保护”主体上下功夫,在生产环节落实生态责任,倡导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组织动员社会力量,构建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与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建设的多维度融合关系;要在构建长江流域环境污染共监共治体系上下功夫,建立长江流域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完善区域内常规性联合检查机制、污染防治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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