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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书爆赖幸媛任内秘辛 陆委会提醒触法
http://www.CRNTT.com   2020-07-30 18:50:29


陆委会副主委兼发言人邱垂正。(中评社 倪鸿祥摄)
  中评社台北7月30日电(记者 倪鸿祥)前陆委会主委赖幸媛任内办公室主任施威全30日出版新书《协商总在晚餐后—赖幸媛与王毅的秘密管道》,陆委会副主委兼发言人邱垂正今天下午受访表示,要提醒当事人,依照“公务人员服务法”规定,对于机密事件,无论是否主管事务,均不得泄漏,退职后亦同;若有违反情事,主管机关(“法务部”检察署)就涉及“国家机密保护法”及“刑法”等相关规定办理。

  赖幸媛是于2008年5月20日至2012年9月28日出任陆委会主委。她也是马政府首任陆委会主委。

  媒体询问是否要法办赖幸媛时,邱垂正强调,说明相关法律规范是要提醒相关当事人注意法律规定;若有违反情事,由法定的主管机关(“法务部”检察署)依情节轻重处理。

  媒体报道指陆委会前主委赖幸媛受访时,透露2009年12月第四次江陈会后,为避免两岸误判讯息,曾与国台办前主任王毅建立沟通管道。赖幸媛当时的办公室主任施威全今天出版新书“协商总在晚餐后—赖幸媛与王毅的秘密管道”也谈到这段秘辛,邱垂正下午主持陆委会记者会时对此作出回应。

  邱垂正表示,行政部门洽签两岸协议的过程,都应该依法处理并接受“国会”监督,不应有所谓的神秘的沟通管道或是秘密沟通管道与黑箱作业,特别是两岸协商事务更涉及“国家机密与安全”,必须依照“国家机密保护法”与“两岸人民关条例”相关的规定来处理。

  他指出,对于相关当事人的说法,目前的陆委会无从说明,但是要提醒依照“公务人员服务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公务员有绝对保守政府机关机密的义务,对于机密事件,无论是否主管事务均不得泄漏,退职后亦同。

  邱垂正说,公务员对于公务机密若违反保密的相关义务,依情节轻重,可能涉及“国家机密保护法”第三十二至三十四条规定,以及“刑法”等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适用。

  “国家机密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泄漏或交付经依本法核定之‘国家机密’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过失犯前项之罪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下罚金。第一项之未遂犯罚之。”

  第三十三条规定“泄漏或交付依第六条规定报请核定“国家机密之事项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过失犯前项之罪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十万元以下罚金。第一项之未遂犯罚之。” 

  第三十四规定“刺探或收集经依本法核定之‘国家机密’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刺探或收集依第六条规定报请核定‘国家机密’之事项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二项之未遂犯罚之。”

  “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公务员泄漏或交付关于‘中华民国国防’以外应秘密之文书、图画、消息或物品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条第二项规定“因过失犯前项之罪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

  同条第三项规定“非公务员因职务或业务知悉或持有第一项之文书、图画、消息或物品,而泄漏或交付之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

  另外,“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故意以背于善良风俗之方法,加损害于他人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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