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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志胜:国安法规范选举 违反者须DQ
http://www.CRNTT.com   2020-07-22 14:07:38


  中评社香港7月22日电/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香港总会会长姚志胜在《文汇报》撰文表示:立法会选举已进入提名期,DQ已提上日程。香港国安法就是针对香港过去几年出现的乱局乱象而“度身订做”,具有强烈的现实针对性,有效确保香港的选举不会危害国家安全,阻止任何危害国家安全的人进入特区建制架构包括立法会。过去那种参选人肆意冲击国家安全而不承担后果的日子不会再有了。反对派“初选”中“胜选”的16名“抗争派”公开宣称反对国安法,一些传统“泛民”议员也“企硬”反国安法,直接违反了“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法律规定,选举主任必须依法取消其参选资格。这既是以国安法规范选举的需要,也是全面落实国安法,确保“一国两制”行稳致远的必然要求。

  国安法之下的立法会选举当然与过去不一样,香港的社会运作和立法会选举,都需在国安法的规范下进行。如何依据国安法DQ参选人的问题,自然备受关注。

  公开挑战国安法的参选者必须依法DQ

  香港国安法第6条第三款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参选或者就任公职时应当依法签署文件确认或者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第104条的解释也订明:宣誓效忠的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香港特别行政区”。这也就是说,参选人效忠宣誓,既是对香港也是对国家作出的法律承诺。国家安全是国家的核心利益,香港国安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决定制定的法律,具有不可挑战的地位和权威。参选立法会的人如果公开反对香港国安法,反对维护国家安全,就是直接违反了宣誓拥护基本法和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规定。

  香港国安法第6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分别规定,“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维护国家安全的其他法律,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这两款要求所有香港人包括参选人,都须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香港国安法第6条的三款条文是一个整体,要求参选人支持国安法。然而,在反对派“初选”中“胜选”的16名“抗争派”举行联合记者会,不仅以 “逼宫”姿态显示自己是代表反对派参选的“真命天子”,甚至气焰嚣张,公开宣称反对香港国安法。一些传统“泛民”议员也“企硬”,不仅在立法会展示攻击国安法的口号,并参与组织反国安法的行动。对于反对派中公开挑战国安法的参选人,选举主任必须依法取消其参选资格。

  参选者过往危害国安也是DQ证据

  全国人大起草国安法“坚持问题导向”,针对香港过去几年出现的问题制定具体条文。反对派参选人过去所做的那些抵触国安法规定的行为,也是DQ的重要证据。

  众所周知,有反对派参选人在担任立法会议员期间,滥用权力,致使原本十几分钟就可以完成的立法会内务委员会主席选举,延耗了半年多的时间仍未完成,导致内委会长期停摆,多达14条法案不能及时审议,超过80条附属法例在限期届满前得不到处理,一些本可惠及纳税人、残障人士以及房屋供应、公众健康保障等与民生息息相关的法案未能得到及时通过。这位参选人竟公然宣称,这么做就是为了阻止国歌法等法案的通过。这是拥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吗?香港国安法第22条(三)明确规定:“严重干扰、阻挠、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权机关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依法履行职能”,即属犯罪。有这种明显抵触国安法相关规定行为的参选者,难道不应该被DQ?

  还有,香港国安法第29条规定: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制裁、封锁或者采取其他敌对行动”、“通过各种非法方式引发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对中央人民政府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憎恨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均属犯罪。那些曾经到外国游说制裁香港、唱衰香港而“出尽风头”的参选人,已有危害国家安全的前科,难道不应该是DQ的对象?

  国安法阻止危害国安者进入立法会

  已经颁布实施的香港国安法,构筑了维护国家安全的铜墙铁壁,有效确保香港的选举不会危害国家安全,阻止任何危害国家安全的人进入特区建制架构包括立法会。过去那种参选人肆意冲击国家安全而不承担后果的日子不会再有了。选举主任依法取消反国安法者的参选资格,既是以国安法规范选举的需要,也是全面落实国安法,确保“一国两制”行稳致远的必然要求。

  (来源:文汇报,作者系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香港总会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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