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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内恶诉违背习惯国际法
http://www.CRNTT.com   2020-06-28 11:04:23


 

  一、一国法院无权管辖他国在其本国领土上实施的任何国家行为

  现代国际法创始人格劳秀斯在1604年撰写的《捕获法》中指出:“毋庸置疑,国家权力为至高无上的主权者权力,因为国家乃自给自足之集合体。欲使所有与某项争端无关的国家达成由他们对争端方的特定案件展开调查的某一协定,也是不可能的。”这是国际法上“国家的司法豁免权”之最初表述。主权国家之间或之上无管辖,这在国际法上是不可撼动的。常设国际法院(国际法院的前身)在1927年“荷花号案”中强调:“国际法对于国家设置的首要和最重要的限制是在没有相反的允许规则时,一国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他国领土上行使其权力。在这一意义上,管辖当然是属地的;一国不可在其领土以外行使该管辖权,除非依据国际惯例或公约的允许规则。”美国国际法学会前会长、《美国对外关系法重述》(第三版)首席报告人亨金教授在《国际法:政治与价值》中也表示:“国家豁免于审判和实施管辖仍是习惯国际法的一个主要内容。各国对此表示支持;它们得到了好处,却不受约束,因为各国一般都不寻求在其国内法院起诉另一国。”“国家的司法豁免权”这一项由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习惯国际法得到2004年缔结的《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的确认。鉴于该公约尚未正式生效,2012年国际法院“国家的司法豁免权案”明确:当事国之间有关“任何豁免权只有源于习惯国际法,而非条约”。

  可见,一国法院无权管辖他国在其本国领土上实施的任何国家行为。这是现代国际法问世以来作为调整主权国家间关系的一项重要的习惯国际法,至今仍是国际社会坚如磐石的基础。美国国内恶诉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为被告,这是国际法所绝对不容许的。中国在本国领土上为识别新冠病毒和抗击疫情采取的一切必要措施,均为习惯国际法上的主权国家在本国领土上实施的任何国家行为范畴。任何他国无权说三道四,任何他国法院对此无任何管辖权。

  二、一国立法无权凌驾于“国家的司法豁免权”这一习惯国际法

  《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第三部分规定在商业交易、雇佣合同、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知识产权、参加公司或其他集体机构、国家拥有或经营的船舶、仲裁协定的效果等八个方面的司法管辖豁免之例外。但是,迄今只有22个国家批准加入,故该公约未生效。中国已签署,但尚未加入该公约。美国还没有签署,更谈不上加入该公约。换言之,目前还没有任何一项已经生效实施的全球普遍性国际公约规定“国家的司法豁免权”的任何例外。这清楚表明国际社会对于“国家的司法豁免权”例外及其认定条件,远未达到普遍接受的地步。因此,依据现行的习惯国际法,一国法院无权管辖他国在其本国领土上实施的任何国家行为,依然是绝对的,而不是相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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