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 印】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 
中评专论:台湾在联合国代表权问题早已解决
http://www.CRNTT.com   2020-06-26 00:13:55


 
  此外,第2758号决议措辞的“精心选择和使用”也能彰显上述前提和基础,并再次证明“台独”势力对其的解释是错误和荒谬的。

  第2758号决议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代表“中国”的“唯一合法代表”,在这一基础上,决定“把蒋介石的代表从它在联合国组织及其所属一切机构中所非法占据的席位上驱逐出去。”既然强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的唯一合法代表,并在此基础上驱逐了“蒋介石的代表”,这就表明,台湾不言而喻是中国的一部分,而不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并存的另一个“政府”;为了避免制造“两个政府”,从而导致制造类似“两个中国”的问题,决议刻意地避免在任何地方提及“中华民国”,而是用“蒋介石的代表”来称呼,反映的正是同一意图:驱逐的是个人或集团的代表,而非任何国家或政府性质的代表。而一经驱逐“蒋介石的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即当然而全面地成为了“中国”的唯一合法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管辖的范围,亦应当然地延伸至“蒋介石的代表”所占领的台湾地区。如果认为台湾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并存的另一个政府或国家,那就既不存在“中国唯一合法代表”的问题,也不存在“驱逐”“蒋介石的代表”的问题。

  二、第2758号决议表决程序未违背宪章规定

  “台独”势力质疑第2758号决议“合法性”的另外一个重要理由就是第2758号决议处理的事项属于宪章第18(2)条所规定的“重要问题”,在表决时应该采取绝对多数的表决机制。由于该决议表决时采取的是简单多数,因而在程序上“违宪”,决议无效。这一解释既不符合宪章第18(2)条本身的规定,不符合决议草案提出国的相关立场和意图,也不符合国际法院的相关法理。

  “台独”势力的解释不符合宪章第18(2)条本身的规定,因为第2758号决议所涉事情并非宪章第18(2)条中所规定的任一事项。因此在1971年围绕第630号草案进行辩论的过程中,草案提出国即驳斥了有关宪章第18条应予适用的观点。

  1971年,在围绕阿尔巴尼亚等国所提交的草案进行辩论的过程中,各国尤其是支持第630号草案及其附件的国家,对于草案中的“恢复”和“驱逐”的性质,已经解释和强调得非常清楚。例如,阿尔巴尼亚代表指出,第2758号决议所“要处理的问题,仅仅是一个已经身为联合国会员国的代表权的问题。对于这样问题的表决,仅需简单多数票同意即可”。几内亚代表同样指出,草案所涉及到的问题既不涉及到接纳一个新会员国的问题,也不涉及到驱逐一个会员国的问题,因此,援引第18条就无从谈起。对于驱逐蒋介石集团的性质,苏联代表强调,“每个国家都明白,这并非将一个会员国驱逐出联合国。我们所做的,仅仅是驱离一伙篡夺了他人席位的家伙,并将该席位归还给其合法代表而已。此事所涉及到的程序,与驱逐会员国无关。”在此基础上,针对第18条的可援引性,毛里塔尼亚代表尖锐地批评道,“援引第18条是非常荒谬的,因为这并非开除一个会员国的问题,而是恢复一个会员国被剥夺的席位问题。”
此外,按照国际法院在其司法实践中所确定的相关法理看,第2758号决议的效力并不受该决议表决程序的影响。

  国际法院一直主张,“国际组织(机关)是自己管辖权的最终决定者”。国际法院的这一见解,源于旧金山制宪会议曾通过的一项决议,“在联合国各机关日后运转的过程中,各机关将不可避免地就宪章规定该特定机关职责的部分进行解释。……当不同的机关就宪章的一个条款进行正确解释时,不同机关当然会有不同的见解,在这种情况下……不同机关当然可以坚持各自观点甚至按照自己观点行动……。” 国际法院对此决议的认识是,“(联合国)每个机关,最起码的,必须决定自己的管辖权。”根据国际法院的这一解释,联合国各机关在自身管辖权范围内通过的决议,对于该机关而言,除非后来被修改或推翻,否则,该决议就是合法并且是有效的,并不受该决议通过时的程序所影响。

  大会是联合国的最高权力机关。根据宪章第10条和第11条关于大会职权的一般性规定,大会享有广泛的职权。根据第18条的规定,大会有权决定所讨论问题的性质并决定就某一问题表决所应该采用的表决方式。大会表决所通过的任何决议,只要是属于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所处置的事项,都是合法和有效的。就第2758号决议的通过而言,由于其不属于宪章第18条第2项所规定的应采用2/3多数表决方式表决的事项,其当然应该适用该条第3项所规定的多数表决方式。在表决程序上,决议的通过,不存在任何瑕疵。因此,该决议于联合国大会而言,是一份合法且有效的决议。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 


扫描二维码访问中评网移动版 】 【打 印扫描二维码访问中评社微信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