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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营企业家“慎捕慎诉”的意涵
http://www.CRNTT.com   2020-06-20 08:36:15


  中评社北京6月20日电/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慎捕慎诉”写入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这是直面民营企业保护的重要议题,提出了最高检在司法实践中同等对待、平等保护民营企业的一个必要原则。

  去年以来,为把同等对待、平等保护民营企业落到实处,最高检用了一年多时间相继开展了两个专项活动:一是涉及民营企业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全国检察机关共审查相关案件10922人,立案3506人,审查后提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2519人,被采纳2266人,采纳率达90%,其中对依法可不继续羁押的1971名民营企业负责人,建议办案机关取保候审;二是涉及民营企业刑事诉讼“挂案”专项清理,共排查出既不了结又不向前推进、久拖不决的“挂案”2687件,已督促结案1181件,让长期“负罪”经营的企业家放手发展。这充分体现出我国检察机关坚持疑罪从无,严把批捕关、起诉关,依法审慎、规范司法的办案宗旨。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民营企业家总体上似乎前后出现两端:此前是“抓”,如今是“放”,有人对此感到疑惑。其实,这两端都是改革开放以来,民营企业不断发展、法制建设不断完善的过程中无法避免的现象,这一现象折射出我国社会对于民营企业认知的变化。

  改革开放发轫期,我国经济管理领域的法律基本上是处于空白阶段,相关民营经济的法律更是阙如。随着民营经济规模日趋扩展及其对国家经济贡献的日渐增大,国家对其地位、作用的认知发生了重大变化。1988年宪法第一次修订时,民营经济的合法地位得以正式确立,但仅被定为“公有制经济的补充”;经过10多年的发展,1999年宪法再次修改时,民营经济的地位明显提升,成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毋庸置疑,民营企业绝非法外之地,民营经济确实存在某些非法经营的状况,民营企业家确实也有某些不法分子。然而,相较国企,民企声誉差矣!它们一度无法与国企一视同仁,得不到同等保护。司法机关对民营企业家的罪行认定过于宽泛,批捕不够审慎,超期羁押屡有发生,甚或出现量刑畸重。仅以超期羁押而言,其带来的后果可能就是把民企给搞垮了。即使当事人经过法律程序最后被认定无罪释放,但带有浓厚个人色彩的民企已受重创甚或“死亡”,真可谓:赢了官司,输了财产!

  应当看到,民营企业在自身发展的过程中,鉴于内部管理结构或有短板,股东之间或因经营方式争议、利益分配不均而产生矛盾,一方可能利用刑事诉讼机制作为内部斗争的工具,向司法机关举报对方“犯罪”。司法机关理应遵循一个原则,即尽量不介入民企内部的争议,因为公权力介入私权利乃是有悖于公权力机关公共性的本质。倘要介入,一方必须拿出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举报对方的内容实属犯罪行为。“慎捕慎诉”的逻辑前提即在于此。

  同等对待民营企业的社会地位,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这是继续发展民营经济的必由之路。从最高检层面提出“慎捕慎诉”原则,并加大对部分民营企业案件羁押进行必要性审查,加速清理民营企业刑事诉讼“挂案”,意义重大。但同时也要看到,还有一些不当判决和冤假错案亟待复查审理纠正。唯有依法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我国的民营企业才能茁壮成长,我国经济形势才能呈现持续发展的势头。

  来源:东方网  作者:沈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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