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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科技创新生态体系 助力“新基建”
http://www.CRNTT.com   2020-06-18 07:40:28


  中评社北京6月18日电/“新基建”即“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是中国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新基建”为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等新兴产业领域提供关键基础设施支持,不仅会促进产业链延展和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带来新的投资机遇和拉动新的经济增长点,同时还会促进科学技术的巨大进步。

经济参考报发表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李红娟文章表示,如果把“新基建”看作是基础设施,那么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便是这个基础设施的外部保障设施和内部运营集成设施。由法律政策体系、人力资源、金融资本、社会环境、基础研究、研发中心、新型创新综合平台等有机融合的科技创新生态系统,将为“新基建”提供重要的基础保障。“新基建”必将以推动产业发展新主体,以新的思维,新的方式,进行产品创新创造及新模式应用,引发市场科技创新的积极回应,这对各地科技创新治理体系环境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

  “新基建”推进科技创新主体转型发展

  文章分析,“新基建”中的“基”是“新技术+”实体经济、实体产业等基础设施建设,“新”是创新,包括以“网络化+”“智能化+”“数字化+”等手段进行新产业、新业态、新经济的创新,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新基建”推进科技创新主动创造新需求。中国城市化已进入以质量提升为主的阶段,打造科技创新生态环境体系,对于提升城市竞争能力和建设创新型国家意义重大。科技创新环境分为软环境和硬环境,硬环境包括自然环境、基础设施环境等,软环境包括政策环境、技术创新环境、金融环境和人才环境等。科技创新生态系统是政府、企业、市场、产业、金融、人才、制度和机制等创新要素紧密结合,良性互动、融合发展的一种治理状态。各地推进“新基建”过程中,科技创新呈现出一种从被动适应需求到主动创造新需求的转变,这也正是创新驱动战略的核心所在。

  “新基建”推进企业数字化转型。“新基建”是推动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是推进企业数字化转型的重要引擎。企业是创新的基本载体,创新是企业转型和可持续发展的保证,人才机制是企业创造创新的内动力。“新基建”将为中国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和成长机会,促使科技民营企业在智能数字化产业经济等方面大展拳脚。数字经济发展要求企业管理转型升级,从资源管理转型到业务能力提升层面。传统企业的优势在“资源”,数字化时代,“创新”才是企业的核心优势。“新基建”将带动新消费领域的投资,支撑传统企业数字化转型,延伸产业链结构、提升产业链价值。

  “新基建”推进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新基建”本质上还是基础建设,只是更加侧重科技技术供给能力的建设。由于“新基建”具有技术属性强、专业要求高、投资周期长、投资规模大等特点,所以更加注重发挥政府在宏观调控、统筹规划、规范引导、监管监督、风险防范等方面的作用,这就要求加快“数字政府”建设,提升政府在现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技术、数据分析运用等方面的能力。以科技创新驱动各重点领域数字化行政,将提升中国各级政府的行政效率和治理现代化水平。深化市场化体制机制改革,营造公平竞争、公正监管、便捷高效的营商环境,构建有利于市场主体创新创造的外部环境,为企业投资在土地、能源、税收、融资、政策等方面提供配套服务支撑,将大大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及企业数字化转型。

  “新基建”亟须 科技创新体系补短板

  文章指出,良好的科技创新生态体系促进“新基建”、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新经济的协同发展。由于“新基建”尚处于起步阶段,精准化、专业化、系统化、生态化的科技创新体系保障显得尤为重要。当前,中国的创新生态体系建设仍然存在一些突出矛盾和短板,亟须尽快补齐,提高制度供给能力。

  首先,科技创新政策缺乏连续性。科技创新政策环境的营造需要连续性和系统性的规范举措。良好的科技创新和生态体系,需要健全的法律法规来规范,不仅涉及政府对创新创业活动的规划,还涉及政府管理体制问题,包括部门权责归属和相关管理机构运行。创新主体能否真正获得政策带来的好处,需要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得到执行。当前科技创新政策支持精准度不够,不同部门和机构设立的科技创新政策支持统筹性不强,科技创新政策与财政、税收、金融、社保、人事等多项制度衔接不通畅。鼓励创新、包容创新的生态环境有待完善,政策长效机制建设有待进一步落实。

  其次,核心技术自主创新能力有待进一步加强。整体产业创新能力不足,研发投入产出率低,一些关键领域的关键技术研发能力欠缺,部分高新技术产品附加值不高。科技研发与市场应用脱节,投资、研发、市场转化、产品应用等主体无法达成共识,原创性成果以及成果的市场转化水平不高。龙头企业带动力不强,产业技术储备不足,专利成果市场转化率较低。企业技术创新和产品同质化竞争激烈,企业技术创新与产业化应用协同性较差。

  第三,科技创新激励机制和评价体系不健全。新设备、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等市场准入审批环节多、周期长。创新激励机制不健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制度不完善,最终成果的归属、价值的评估、产权交易等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可操作依据。知识产权保护不到位,对侵权行为的执法强度、惩罚力度有待加强。现行法律政策体系中,有关职务发明、知识产权归属、利益分享机制等方面的规定不适应市场创新和成果转化需求,科技人员在创新活动中的受益比例偏低。有关部门对创新容错未能形成统一联动的工作机制,社会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创新氛围尚未完全形成。

  第四,科技体制改革和科技创新联动机制有待加强。“新基建”将催生一批新业态、新模式、新服务、新经济范式,同时可能会出现政府监管不能完全匹配市场主体创新发展需求的问题,诸如线上线下政务业务办理平台不统一、服务标准机制不规范等。科研管理体制不顺畅,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不科学,使用效率低下,监督不到位等困局依然存在。高端制造等科技创新要求在更高端领域吸引人才、用好人才、留好人才,而当前的保障机制尚不完善。具有国际一流水平的开放式国际交流平台规模和体量较小,科技创新机构建设协同性不足,亟须加快以信息流和数据中心为枢纽的科技创新要素集聚、有效整合和协同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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