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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文端:反港区国安法将失参选立会资格
http://www.CRNTT.com   2020-06-17 14:05:40


  中评社香港6月17日电/全国侨联副主席、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香港总会理事长卢文端在《明报》撰文表示:中央一再强调,港区国安法是针对危害国家安全的极少数人。那么,这极少数人是否包括泛民的代表人物?实际上,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而应具体来说,泛民的代表人物中,谁触犯了港区国安法,谁就是该法打击惩治的对象,相信执法机构不会手软。本人倒是觉得,泛民的代表人物如果公开反对港区国安法会有什么政治后果,更值得关注。本人认为,对于有意参选立法会的泛民从政人士来说,不可反对港区国安法,否则,会被取消参选立法会的资格(DQ)。

  宣誓效忠法律规限:参选者不可反国安法

  泛民现在正密锣紧鼓组织发动两件事:一是组织游行集会一类的行动反对港区国安法;二是筹划在今年9月的立法会选举中夺取立法会过半数议席(即“35+”),控制立法会权力,以否决特区政府一切议案作为要胁,迫使中央和特区政府答应他们的要求,为此,正在讨论协商是否签署参选共同纲领。

  泛民中一些有意参选立法会的人士面对这两件事,明显是左右为难:如果公开站出来反对港区国安法,并签署包括反对港区国安法内容的参选共同纲领,就会面临被DQ的风险;如果不这样做,又担心被极端势力挑战,失去选票。

  对此,笔者的看法是,公开反对港区国安法的人,将会失去参选立法会的资格,这是香港法定公职人员宣誓效忠的法律规定所决定的。

  《基本法》第104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第104条的释法第1条规定:宣誓的内容对“参选人”也适用;释法第3条规定,宣誓效忠的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香港特别行政区”。显然,基本法第104条规定的效忠宣誓,既是对香港也是对国家作出的法律承诺。国家安全是国家的核心利益,港区国安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决定制定的法律,具有不可挑战的地位和权威。参选立法会的人如果公开反对港区国安法,反对维护国家安全,当然不能算是拥护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这样做不仅违反国家的宪制性法律,而且直接违反了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规定,选举主任当然可以依法取消其参选资格。

  DQ反国安法参选者无关言论自由

  有人说,表达反对港区国安法是一种言论自由,不应该“以言治罪”。这种说法看似有理,实际上却经不起反驳。虽然说,香港社会可以容许表达反对港区国安法的态度,但并不等于说参选立法会的人可以这样做。这个界限必须划清楚。事实上,立法会是特区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各位立法会议员在内的所有特区公职人员,都是特区政权机关的重要成员,可以说也都属于建制人士。权利和义务必须是对等的,既然要参选立法会,享受进入特区建制担任法定公职人员的权利,就须承担作为法定公职人员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香港特别行政区”义务。这与言论自由无关。

  特定公职人士包括参选立法会的人不可表态反对港区国安法,这个法律限制并不包括普通香港市民。如果泛民人士希望享受这种所谓的表态反对港区国安法的“言论自由”,大可保持建制外的身分,不去参选立法会。

  有人威胁说,如果中央和特区政府以反对港区国安法为由,大举DQ泛民参选人,将会激起社会更大的反抗。这个带有恐吓性的说法,对中央和特区政府影响不大。试想,中央决定制定港区国安法,在海内外引起的反弹还不大吗?但中央根本不为所动,立法坚定不移。依法DQ反对港区国安法的参选人,中央及特区政府更加不可能因为有人反对而退让。

  泛民参选者理解DQ道理应好自为之

  必须指出的是,香港过去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大行其道,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因为泛民的代表人物可以在立法会选举中堂而皇之公开打出反对维护国家安全的主张,并在进入议会后以建制的议会作平台对维护国家安全肆意攻击,让市民以为在香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名正言顺、正当合理”。容许进入香港议会建制的人可以反对维护国家安全,实际上就是赋予攻击国家安全言论的“正当性”。中央主持制定港区国安法之后,香港必须剥去反对维护国家安全言论的“正当性”,为此,首先就必须在议会建制层面釜底抽薪,坚决依法禁止反对维护国家安全的人参选立法会。

  泛民中有意参选的人担心公开反对国安法可能影响参选立法会资格,恰恰说明他们理解其中的道理,希望他们好自为之。

  (来源:明报,作者系全国侨联副主席、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香港总会理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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