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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宣告罚火力电厂条文无效 中市将“释宪”
http://www.CRNTT.com   2020-03-14 00:15:51


台中火力发电厂。(中评社 资料照)
  中评社3月14日电/“行政院”13日宣告《台中市公私场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条例》部分条文应属无效。台中市政府表示,将依法声请“释宪”,并向“司法院”提出定暂时处分。

  台电台中火力发电厂燃烧生煤发电争议持续延烧,台中市政府日前引用《台中市公私场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条例》规定,连续对台电开罚,引发蔡政府不满。

  “行政院”13日表示,已发函台中市政府说明《台中市公私场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条例》部分条文抵触《空污法》、《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状污染物空气污染防制设施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应属无效。

  台中市政府13日晚间发布新闻稿表示,生煤管制自治条例是由台中市议会依法制定,2016年公布,已生效施行4年,期间针对相关污染源,环保局也落实管制,“中央”从未宣告无效,“行政院”却在市府依法关闭中火2部燃煤机组后,迅速宣告条例无效,市府将依法声请“释宪”,并向“司法院”提出定暂时处分。

  环保局长吴志超表示,前市长林佳龙当初制定生煤管制自治条例,就是为了改善中火及多家大型用煤业者污染排放,守护中部人健康,如今“行政院”宣告自治条例部分无效,过去依据自治条例所处分的厂商恐将溯及既往,市府将无法顺应世界潮流,积极管制燃煤空污。

  吴志超指出,中市近20家用煤业者“室内煤仓也不用盖了”,煤炭即可直接曝露于环境中,对中部人造成健康威胁。从2016年管制生煤自治条例公布以后,环保局就根据自治条例的规定,对相关污染业者进行管制,条例不只规范中火,还包括中龙钢铁、正隆、永丰余等近20家企业厂商都有约束力。

  法制局长李善植表示,前市府2016年1月公告生煤管制自治条例,要求4年减四成生煤,根据“环保署”2016年函文“行政院”,也认为自治条例对减少生煤使用的相关规定,并未抵触空污法,至今生效施行超过4年,“环保署”从未宣告无效,如今突然宣告无效,时间点令人质疑。

  关于“行政院”宣告无效,市府表示,将依地方制度法第30条规定,提起大法官“释宪”,在大法官做出决定前,会依法提起定暂时处分,使“行政院”宣告部分条文无效,先暂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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