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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台办顾问关于疫情期间台企经营建议
http://www.CRNTT.com   2020-02-08 14:09:59


 

  (三)  疫情期间企业产品销售的法律建议

  1、企业应当在显着位置标示商品价格,售卖时不得加价出售,不得以次充好,以假充真。

  2、企业应当真实宣传,不使用欺骗性或误导性的广告宣传,不散布涨价、缺货信息或其他谣言。

  3、企业不得囤积居奇,尤其对于防疫用品、关乎基本民生用品,应当正常售卖,而非作出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行为。

  四、企业合规经营过程中其他方面的法律建议

  为应对本次疫情,政府亦出台相关政策协助企业共渡难关。对此提出如下建议:

  (一)小微企业可以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返还失业保险或延期缴纳税款

  根据《关于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的意见》规定,疫情期间,针对小微企业采取如下社保政策:

  1、小微企业可以结合所在地政府有关文件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

  对因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规定批准后,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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