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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台办顾问关于疫情期间台企经营建议
http://www.CRNTT.com   2020-02-08 14:09:59


 

  (一)企业销售产品应防止价格涨幅过高涉嫌哄抬价格

  根据《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国市监竞争〔2020〕21号),构成以下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1、在销售防疫用品过程中,强制搭售其他商品,变相提高防疫用品价格的;

  2、未提高防疫用品或者民生商品价格,但大幅度提高配送费用或者收取其他费用的;

  3、企业销售同品种商品,超过1月19日前(含当日,下同)最后一次实际交易的进销差价率的;

  4、疫情发生前未实际销售,或者1月19日前实际交易情况无法查证的,企业在购进成本基础上大幅提高价格对外销售,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不立即改正的。

  (二)企业被认定哄抬价格所面临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等规定,对于具有哄抬价格行为的企业,可以被处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罚款最高可达人民币300万元;情节严重的,可以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被吊销营业执照,若触犯刑法的,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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