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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台办顾问关于疫情期间台企经营建议
http://www.CRNTT.com   2020-02-08 14:09:59


 

  (三)企业应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并与之积极沟通

  1、企业在确认存在上述情形后,应当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并积极与之沟通,亦可适当展示相关材料,采取一定的措施减少损失并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另需注意,通知或沟通过程中做好新取得证据的保存。

  2、合同各方之间的通知或沟通的形式,建议采取书面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EMS邮寄等,同时亦可采取通过社交网络(微信、QQ、钉钉)等方式加以辅助通知或沟通。

  3、对于合同各方协商一致的内容,可以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予以确认,对于未能协商一致的,亦应做好相应的应诉准备,收集好相关的各类证据,如有需要可以进行证据补强。

  三、企业防止恶意抬价等法律风险

  在疫情期间,台资企业复工后需要防范恶意抬价导致的各类法律风险。对此提出如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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