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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台办顾问关于疫情期间台企经营建议
http://www.CRNTT.com   2020-02-08 14:09:59


 

  (七)疫情期间的劳动争议处理可能会中止或延期

  根据《处理劳动关系的通知》,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二、新冠疫情期间企业合同应对的法律建议

  本次疫情给部分企业的商业活动造成了重大影响,企业的各类商务合同存在无法按期履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一方终止合同等问题。对此提出如下建议:

  (一)企业应自查各类合同履行情况

  企业应当自查是否具有因本次疫情影响致使无法正常履行合同的情形,并及时确定因无法履行合同对企业造成的具体损失,以及后续是否可以继续履行的情况。

  (二)企业应及时总结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

  若企业确实存在不能正常履行的合同,应当及时搜集相关证据材料,该类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公布的文件、交通运输道路管制的相关材料、履行的关键负责人是否存在感染、隔离等情形、相关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等有关阻碍合同正常履行的情形。如各类国际贸易合同,企业还可以通过登陆中国贸促会商事认证平台(https://www.rzccpit.com/)申请办理相关不可抗力证明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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