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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台办顾问关于疫情期间台企经营建议
http://www.CRNTT.com   2020-02-08 14:09:59


 

  (三)企业应依法支付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

  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具体可以参照企业所在地的文件执行。

  (四)企业可采取云办公等方式应对延期复工

  根据《17条规定》,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完成相应工作,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采取调休、错时、弹性等方式开展工作。

  (五)企业在疫情期间招聘员工需符合相关规定

  根据《17条规定》,用工不够的企业要有计划地与输出地沟通,原则上应采取线上招聘方式,保障工人及时到岗。在省级疫情一级响应解除前,企业不得到疫情严重地区开展招聘活动,不得从疫情严重地区新招聘员工,不得安排员工到疫情严重地区出差。企业对拟新聘用人员,要严格核查其过去14天内的流动情况并做好登记体检等工作,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办理入职手续。

  (六)复工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根据《17条规定》,复工企业应当采取相应的疫情防控措施,包括建立相应的疫情管控制度,配备好防控用品(如口罩、消毒液等),建立检测制度(包括体温检测制度等),加强职工食堂管理,保证工作环境卫生状况等。建议已经采取上述措施的企业定期检查,确保措施执行到位;未采取相关措施企业,抓紧按照规定予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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