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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应该怎样正确处理“编造虚假信息”问题?
http://www.CRNTT.com   2020-02-04 07:35:35


  中评社北京2月4日电/发生在湖北武汉的新型冠状病毒重大疫情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此前,一些医务工作者通过社交平台朋友圈发布有关信息,被当地公安机关询问。这一事件在社会上引起巨大反响。部分新闻媒体发表评论文章认为,掩盖真相可能比重大疫情更为严重,只有让真相大白于天下,才能防止混乱和恐惧发生。

  中国网发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乔新生文章表示,作为身处重大疫情发生地区的居民和法律专业学者,认为在讨论虚假信息问题的时候,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必须明确刑事责任构成要件。

  司法机关在认定虚假信息犯罪过程中,既要考虑犯罪情节又要考虑行为后果。如果没有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这是我国司法机关处理寻衅滋事罪必须从严掌握的标准。

  换句话说,只有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才能按照寻衅滋事罪定罪量刑。编造虚假信息的目的可能多种多样,如果只考虑行为而不考虑结果,或者只考虑情节而不考虑结果,那么有可能会导致公民动辄得咎。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司法解释实际上是对寻衅滋事罪做出了更加严格的限制性规定,如果没有“破坏社会秩序”,那么不应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专业人士可能较早地了解事实情况,他们在私人朋友圈发布有关信息,可能是为了提醒朋友采取防范措施,也可能是自我炫耀,社会危害性十分有限。如果没有引发公共秩序混乱,严重损害国家形象或者国家利益,没有造成恶劣的国际影响,司法机关不应当认定其构成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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