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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尽其责,不越位更不缺位
http://www.CRNTT.com   2019-04-25 10:48:42


 

  也有不少干部向记者反映,问责工作中存在实施主体单一化、纪检监察机关“包打天下”“一把快刀什么都要砍”的现象。一些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习惯性地、想当然地认为,问责就是纪委(纪检组)的事情,这种情况越到基层越普遍。比如,一些地方在环境保护、信访维稳、文明城市创建等工作中出现推动不力等问题,都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实施问责,而不是由相应的党委(党组)来实施。

  对各地问责数据抽样调查的结果,验证了上述情况确实存在。如,2017年安徽省安庆市纪委共问责市管干部59人,市委未直接作出过问责决定,市委各工作机关中仅有市委组织部问责2人,且均为市纪委调查后移送组织部处理。又如,2018年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累计问责处理(书面检查及以上)152件次,其中通过纪检监察机关实施问责118件次,约占问责总数的77.6%。

  “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落实问责责任,既要警惕主体不明、越位错位,也要防止责任空转、缺位失位,这是一体两面的问题。”上海市普陀区纪委常委、区监委委员、案件审理室主任杨剑认为,各问责主体必须明确权责、履职尽责,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不替代,在各项程序性环节中都要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

  针对问责主体越位缺位等问题,一些地方积极进行探索:有的将各级基层党委(党组)实施问责的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当中;有的制定党组织和党的工作机关开展问责情况向纪检监察机关通报制度,等等。例如,2018年底,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纪委与区委组织部联合制定了《区管干部诫勉内部操作规程》,明确了区纪委9种适用情形、区委组织部9种适用情形,通过建章立制规范问责、压实责任。

  “问责工作是一项需要共同发力的工作,既是上下纵向的,也是左右横向的。只有各个问责主体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并肩作战,积极担负起问责工作主体责任,问责利器才能更加有力有效。”拱墅区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表示。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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