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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杜布罗夫尼克纲要
http://www.CRNTT.com   2019-04-15 11:46:07


 

  一、与会各方支持2020年在中国举办第九次中国—中东欧国家领导人会晤。

  二、规划与协调

  (一)与会各方肯定苏州《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中期规划》的重要作用,将根据各自需求和重点继续落实《中期规划》。为深化“16+1合作”,与会各方认为有必要适时制定新的合作规划。

  (二)2020年将分别在中国和中东欧一国举行16+1国家协调员会议。

  (三)与会各方认识到有必要对现有的“16+1合作”机制和会议及其成果进行回顾,包括完善现有和拟议中的16+1合作平台,以高效利用成员国的行政资源,让合作更有针对性,更注重结果导向。相关事项应在以后的国家协调员会议上予以讨论。

  (四)与会各方欢迎希腊作为正式成员加入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

  (五)与会各方愿在国家协调员会议上对未来扩员程序进行磋商。

  (六)与会各方在充分协商一致基础上欢迎观察员和其他第三方视情参与16+1相关活动。

  (七)与会各方积极评价中国和中东欧国家在“16+1合作”各领域建立协调机制的努力,鼓励在建立有关机制前进行通报和协商。

  三、互联互通

  (一)与会各方将本着“一带一路”倡议和欧盟欧亚互联互通战略精神,并在适用的情况下遵守国际和欧洲标准,继续提升与第三国在推动数字经济、确保有效互联互通和实现智慧、可持续和安全流动性方面开展合作,特别是在欧洲投资计划、泛欧交通网络及其西巴尔干延长线和相关地区倡议方面开展合作。与会各方将继续支持中欧互联互通平台框架并探索在中欧间构建综合交通走廊,以使潜在使用者更加便捷地分享多式联运。

  (二)与会各方愿在遵守各自法律和规定基础上通过协商推进铁路项目合作,特别是在铁路规划、铁路组织发展、管理、技术开发、物流及货运码头建设及相关人力资源管理等领域加强交流与合作,提升现代、安全和环境友好型技术的使用。

  (三)中国与16国中的欧盟成员国将在中欧海关事务合作与行政互助协定和中欧海关合作战略框架内开展合作。中国与中东欧国家间海关合作将在各自能力范围内进行。与会方将探讨在匈牙利设立16+1海关信息中心的可能性。

  (四)与会各方将共同探讨利用和建立物流中心,推进铁路交通和包括海关合作在内的多式联运领域务实合作,提升中欧班列等铁路货运服务双向货源组织,缩短运输时间。与会各方欢迎中国在遵守透明和非歧视原则基础上参与开发连通亚欧市场的新货运线路。

  (五)与会各方强调中国—中东欧国家物流秘书处和中国—中东欧海事秘书处对便利中国与中东欧国家贸易往来发挥的重要作用。

  (六)与会各方欢迎中国和中东欧国家在相关基础设施投资项目上开展合作。考虑到铁路在经济社会发展、全球环境保护方面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铁路交通将成为有关合作的重点之一。与会各方欢迎中国、塞尔维亚和匈牙利在匈塞铁路及其亚得里亚海、黑海和波罗的海延长线项目上取得的重要进展。与会方支持推进中欧陆海快线务实合作,并利用中欧互联互通平台推动多式货物运输发展。

  (七)与会各方注意到“三海倡议”。与会方愿在《里加声明》涉及的“三海港区合作”框架下开展合作。与会各方欢迎中国与中东欧国家开展港口合作,包括利用内河航运和多式联运带来的机遇推动亚欧货物运输。与会各方注意到海洋环境和科学合作在发展蓝色经济、提升投资前景方面的潜力。

  (八)与会各方支持在民航领域开展合作,包括拓展中国和中东欧国家间航线。

  (九)与会各方支持2020年在克罗地亚举办第五届中国—中东欧国家交通部长会议。与会各方将继续鼓励各国主管部门加强协调,支持企业开展更多物流和交通基础设施领域的互利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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