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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杀和平协议 陈明通:政治谈判有禁区
http://www.CRNTT.com   2019-03-28 17:51:08


陈明通。(中评社 倪鸿祥摄)
  中评社台北3月28日电(记者 倪鸿祥)“行政院会”今天上午通过《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修正草案,增订有关两岸协商政治协议的规定。陆委会主委陈明通下午出席陆委会记者会进一步说明,两岸政治性谈判内容并非毫无界线,必须有“禁区”,“‘主权国家’地位与自由民主宪政秩序之毁弃或变更,不得作为政治议题谈判及协议之目的”。

  “行政院会”今天上午通过《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修正草案,增订第5条之三的内容,也就是有关两岸协商政治协议的规定,明定两岸协商签署政治议题的相关协议,须由“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协议缔结计划,以及宪政或重大政治冲击影响评估报告,该缔结计划经全体“立委”3/4出席、出席“立委”3/4同意后,才能够开启协商之门。

  陈明通亲自出席记者会说,两岸条例有3个地方提到政治协议协商,但是没有高门槛监督机制,根据大法官会议释字第499号解释,涉及到人民权利义务的重大立法与协议,必须要送“立法院”备查,这就是所谓的“法律保留原则”。陆委会认为不够,才试图修法建立高门槛机制,增订该条例第5条之三条文。

  陈明通指出,两岸政治性谈判内容并非毫无界线,必须有“禁区”,凡是涉及“主权国家”与“自由民主宪政体制”,不得作为政治谈判标的。

  陈明通以服贸协议为例,若只是一般商业协议,就不具备政治意涵,但如果协议明定,必须在“一个中国”前提下进行服务业贸易,就具备政治意涵,所以要看内容本身有无政治性。

  陈明通指出,草案规定,两岸之间涉及政治议题的协议,须由“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协议缔结计划,以及宪政或重大政治冲击影响评估报告,该缔结计划经全体“立委”3/4出席、出席“立委”3/4同意后,才能够开启协商之门。

  “行政院”完成协商后,应经“行政院会”决议报请“总统”核定后15日内送“立法院”审议;“立法院”会经全体“立委”3/4出席、出席“立委”3/4同意后,再由“中选会”办理“全国性”公民投票,有效同意票超过投票权人总额之半数者,协议草案才可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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