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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为两岸融合发展提供司法服务36条措施
http://www.CRNTT.com   2019-03-27 11:26:50


 
  16.完善各项诉讼服务措施与司法管理设施,便利台湾同胞使用台湾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作为身份证明参与诉讼活动和旁听审判。

  17.持有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台湾当事人委托大陆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转交的授权委托书无需公证认证或者履行其他证明手续。

  18.经济确有困难的台湾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准予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

  19.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台湾当事人,主动协调法律援助机构及时提供法律援助。台湾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0.对权利受到侵害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台湾当事人,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提供一次性国家司法救助,帮助解决其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

  21.台湾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依照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经济困难等有关证明材料,其户籍地难以或者不予提供,而其台湾居民居住证颁发地、在大陆经常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在大陆的工作单位、就读学校等依照有关规定提供的,可予认可。

  三、加强组织机构建设,健全服务保障机制

  22.受理涉台案件较多的人民法院可以设立专门的审判庭、合议庭、审判团队、执行团队等审判、执行组织,负责涉台案件的审理、执行。未设立专门审判、执行组织的法院可以指定相对固定的人员审理和执行涉台案件。探索建立涉台案件综合审判组织,集中负责涉台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审理。

  23.涉台案件分散的地区,可以探索实行涉台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制度。

  24.不断完善便利台湾同胞在互联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等新类型法院进行诉讼、维护权利、解决纠纷的制度机制。

  25.建立与涉台案件特点相适应的审判管理机制和绩效考核机制。办理两岸司法互助案件情况纳入司法统计和绩效考核范围。

  26.充分发挥调解机构、仲裁机构作用,完善调解、仲裁、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高涉台纠纷解决效率,降低纠纷解决成本。

  27.支持涉台案件较多的地区设立台湾地区民商事法律查明专业机构、涉台社区矫正专门机构等。

  28.及时发布涉台审判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规范性文件和典型案例,探索建立涉台案件审判指导委员会制度,统一涉台案件裁判标准和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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