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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香港签署相互认可民商事案件判决安排
http://www.CRNTT.com   2019-01-18 15:06:11


 

  问:被请求方法院如何审查?如何决定是否认可和执行?

  答:被请求方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后,重点依据安排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规定了被请求方法院对原审法院管辖权的审查标准,这是认可和执行原审法院生效判决的基础。第十二条规定了在何种情形下不予认可和执行原审法院的判决,主要包括:原审法院的审判存在重大程序瑕疵、当事人提起恶意“平行诉讼”、违反被请求方的法律基本原则或者公共利益、公共政策。第十三条规定了被请求方法院认为原审法院的管辖违反有效仲裁协议或者管辖协议时,可以酌定不予认可和执行。需要说明的是,根据香港现有法例,此种情形本属于应当不予认可和执行的情形。为体现“一国”原则,尽可能扩大互认范围,本安排将其规定为酌定不予认可的情形,意味着被请求方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认可和执行有关判决。

  具体到实务中,受理当事人此类申请后,两地法院将根据安排规定和具体案情,裁定或者命令是否予以认可,此后,当事人可以凭裁定或者命令申请执行。

  问:哪些案件尚没有纳入相互认可和执行的范围?原因是什么?

  答:《民商事判决互认安排》第三条规定,本安排暂不适用于八类民商事案件的判决,包括部分婚姻家事案件、继承案件、部分专利侵权案件、部分海事海商案件、破产(清盘)案件、确定选民资格案件、与仲裁有关案件、认可和执行其他法域裁决的案件等。在司法实践中,这些案件实际数量有限,只占民商事案件的很少一部分。将有关案件的判决排除在互认范围之外,有的是因为在对方法域没有同种类型的案件,缺乏互认的基础;有的是因为双方相关领域的法律制度存在重大差异,如何解决其互认和执行问题,需要进行专门的磋商。根据安排的规定和双方在磋商过程中达成的共识,有些类型的判决只是暂不纳入互认和执行的范围,下一步还会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专门磋商。比如,双方实际已就跨境破产协助问题进行磋商。

  问:您对下一步两地司法协助工作的期许和展望是什么?

  答:新时代的中国正阔步行进在“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接近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有信心、有能力实现这个目标”的伟大征程上。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这是新时代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新尝试,也是推动“一国两制”事业发展的新实践。既为两地拓展深化司法协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同时也提供了新的重大机遇。《民商事判决互认安排》的签署既是两地民商事司法协助安排基本全面覆盖的终点,又是两地法律界同仁向着更高、更远目标前进的起点。展望两地今后的司法协助安排商签工作,依旧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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