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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垃圾桶纵火案一被告囚两年
http://www.CRNTT.com   2017-03-23 01:29:31


立法会纵火案中被炸毁的垃圾桶。(中评社资料图)
  中评社香港3月23日电(记者 庄恭诚)香港立法会前年发生纵火爆炸案,涉案的2名被告昨在区域法院被裁定串谋纵火罪罪名成立,分别判监2年及判入劳教中心。法官在判词中强调,无论示威者的政治理想有多崇高,都不能用违法方式表达不满。

  案发于前年12月9日晚,当天立法会正二读审议引起争议的《版权条例》修订草案,会议因法定人数不足而流会,晚上在立法会大楼外的示威区,一个垃圾桶起火并发生爆炸,所幸无人受伤。

  暂委法官王诗丽在判刑时指,案中被告、23岁的树仁大学学生会前会长、曾参加“占中”并在当时辞任辅警的杨逸朗是成年人,理应思想成熟,判刑须向他人起到阻吓作用,因此判监两年。对于另一在裁决前认罪的被告、21岁的中华厨艺学院学生叶卓贤,法官指其守法意识薄弱,而认罪显示其有悔意,对事件亦和盘托出,愿与警方合作,因此判入劳教中心,但法官强调这同样是严厉、震撼的刑罚。 

  法官表示,今次案情严重,两名被告并非仅以火柴、打火机点燃报纸,而是用喷火枪、气罐、酒精助燃,反映二人存心制造破坏,而实际上没有人能预测爆炸的威力,今次事件无人受伤只是侥幸。法官斥责被告的行为愚蠢、自私、鲁莽和危险,浪费警方人力、物力,虽然他们不是经年累月地计划纵火,但亦并非随机、独自犯案,各人在案中担当不同角色。 

  法官指示威者无论政治理想有多崇高,都不可用违法方式表达不满,若这样做,唯一的后果就是受到法律制裁,因为没有人可凌驾法律。法官还表示,有需要通过判刑向公众发出讯息,即没有人可使用这种危险的手段表达情绪,判处阻吓性的刑罚,是要回应公众的担忧及对事件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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