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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释法巩固“一国两制”百利无一害
http://www.CRNTT.com   2016-11-03 14:56:03


  中评社香港11月3日电/因应香港特区内部出现嚣张“港独”言行,报载全国人大常委会准备释法以阐明国家主权原则。这是属于大是大非原则问题,不容含糊。然而,有一些法律界人士却认为,人大不应释法,并指释法会破坏“一国两制”,对香港“百害无一利”云云。这显然是对“一国两制”极其错误理解。如果连“一国”原则都无法在香港受到尊重,“两制”何异于浮沙之城?人大释法的根本出发点,并不要是干预特区内部事务,而是基于国家宪法与基本法所赋予宪制原则,进一步巩固“一国两制”的制度基础。因此,人大释法不仅对“一国两制”准确落实有利,对化解香港当前以及未来政治症结有利,对维护香港繁荣稳定有利,对七百万市民福祉有利,可谓真正百利无一害,必定会受到香港绝大多数市民支持。
 
  释法消息传出后,各界高度关注。当然,一些反对派政客出于不同政治利益考虑,一提到释法就极力攻击,千方百计要将人大释法权“妖魔化”。大律师公会“循例”发出声明,称释法百害无一利。主席谭允芝在接受访问时虽然认同人大有此释法权,但却称,如果法庭已展开司法程序又未终审完结前,人大常委会就议员问题释法,是前所未有,她担心会引起坏先例。一些人从原则上否定释法,一些人则从法律技术性角度否定,不论从哪个角度,我们且不论其背后真正目的,但一个基本共同点是,对“一国两制”严重错误理解。在回归祖国近二十年来依然如此,则不得不令人感到吃惊。
 
  首先,人大释法是宪制权力、宪制责任、宪制义务。
 
  人大释法权力并非来源于基本法,而是国家宪法。基本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的全国法律,基本法解释机制建基于和受制于中国宪政体制。基本法解释机制法源规范体系还包括立法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国务院组织法等相关法律相关规范。基本法第158条,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基本法最终解释权,但这项权力并不只源于基本法,而是直接来自《宪法》第67条,立法法亦有类似规定。这说明,基本法解释机制来源于并受限于国家宪法体制。
 
  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法律依据的。”第四十七条亦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由此可知,人大常委会所拥有的是宪制性权力,绝非某些反对派口中所言的“无权释法”。更重要的是,当前出现的是极其严峻宪制问题,“港独”公然挑战国家主权原则,篡改立法会议员誓词,宣示“港独”主张,甚至公然用“支那”来辱骂自己国家与民族。可以说,当前是回归近二十年来最严峻的宪制性危机。如果不对此作出必要回应,从宪制性法律层面去明确“一国”原则,则“港独”势将摧毁“一国两制”。因此,人大常委会的释法是宪制责任与义务,没有任何妥协余地。
 
  其次,人大释法不会破坏特区法治,相反有助特区处理未来一系列法律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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