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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实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1日起施行
http://www.CRNTT.com   2016-08-01 16:49:12


 
  第三十五条恐怖事件发生后,应对处置的指挥机构、现场指挥员和负责应对处置的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根据应对处置和防范次生、衍生危害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中止或者制止正在进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和正在举办或者准备举办的大型群体性、人员密集性的文化、体育、宗教、营业性演出等活动,并对现场人员予以保护、疏散。可以在一定时期和区域内不予批准此类活动的举办、举行;

  (二)中止或者限制正在举办或者准备举办的人数较多的活动,并对现场人员予以保护、疏散;

  (三)中止或者暂停机关、团体、企事业和各类学校、科研院所和培训机构等单位的活动并对现场人员予以保护、疏散。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变更上述单位、组织的作息时间,暂停或者限制娱乐、服务性场所营业;

  (四)暂停或者限制爆炸、放射性、化学和生物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和运输等活动;

  (五)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巡逻、守卫、检查、监控等安全保卫,组织专门力量加强社会面防控;

  (六)其他必要的应对处置和防范措施。

  第三十六条恐怖事件的有关信息,由自治区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统一发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

  第三十七条上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可以对下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防范和应对处置工作进行调查、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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