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货运、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一)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信息进行查验、实名登记的;
(二)未按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开包、开箱、开封等安全检查的;
(三)未按规定在查验场所配备专职安全员,未安装必要的查验、视频监控设备、设施的;
(四)未按规定对查验场所和运营车辆实行联网监控的;
(五)发现违禁物品,未按规定封存、隔离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第五十四条电信、互联网、金融、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实名登记、信息备案的;发现身份不符、形迹可疑或者有其他异常情况,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五条烟花爆竹、管制器具、易燃易爆品、危险化学品、生物危险品、民用爆炸物的生产、进出口、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一)未按规定实行经营许可、经营备案、流向示踪、销售购买人员登记、失窃被抢和可疑情况报告等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员,未安装必要安全警报、视频监控设备、设施的;
(三)未按规定对生产、进出口、运输、储存、销售、使用情况实行联网监控的;
(四)发现可疑物品,未按规定隔离、封存,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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