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一)干涉他人宗教信仰自由的;
(二)组织、强迫、唆使、纵容、引诱未成年人参加宗教活动的;
(三)利用宗教妨碍、干涉他人婚丧嫁娶、遗产继承等活动的;
(四)歪曲“清真”概念,将“清真”概念泛化,扩大、异化到社会生活及其他方面的;
(五)恐吓、诱导他人抵制享受国家政策措施,毁损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等国家法定证件及人民币的;
(六)蓄意炒作或者编造、歪曲社会敏感案(事)件,或者故意造谣,传播不实信息,破坏社会管理制度实施的。
第五十二条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一)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
(二)向被查询、冻结账户的单位和个人或者第三方通风报信的;
(三)伪造、隐匿、毁灭相关证据材料,帮助隐匿或者转移资金、资产的;
(四)擅自转移或者解除冻结资金、资产的;
(五)故意推诿、拖延,造成资金、资产转移的;
(六)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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