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28日,被告人敖红、黄爱民在复旦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找其询问相关情况时,即如实供述上述基本犯罪事实。审理中,被告人敖红退赃30万元。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敖红、黄爱民身为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应由动物实验室承接的相关实验服务项目所得收益,以虚假发票报销的方式予以侵吞,共计147万余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且系共同犯罪。
本案中,敖红主要负责承接项目,黄爱民主要负责结算、报销,两人各有分工,互相配合,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敖红、黄爱民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敖红有退赃行为,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爱民无退赃行为。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敖红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八万元;判决被告人黄爱民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八万元;被告人敖红、黄爱民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判决之后,两名被告均认为“量刑太重”,提起上诉。
激辩:关键证据“秘不示人”?
本案激辩的焦点之一,便是敖红和黄爱民能否承接项目?
检方援引证人黄德桥(动物部原党支部书记)的证言,证明两人不能承接,“首先是两人均未达到高级职称,根据动物部的规定不能承接服务项目,也没有经费本;其次,两人的本职工作是为动物部承接服务项目,否则会造成公私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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