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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关于“宪政”到底说了什么?
http://www.CRNTT.com   2014-05-04 00:08:10


 
  关于新民主主义社会的性质,毛泽东多次明确论述过,如1943年8月8日,他在《在中央党校第二部开学典礼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我国的新民主主义社会有别于“蒋介石搞的半法西斯半封建的资本主义”,“有它的生命力,还有革命性”,“它的性质是帮助社会主义的”、“有利于社会主义的发展的”,“有社会主义的因素”;但它的“基本性质仍是资本主义的”。再如1944年3月22日,他在《关于陕甘宁边区的文化教育问题》讲话中又指出,“现在我们建立新民主主义社会,性质是资本主义的,但又是人民大众的,不是社会主义,也不是老资本主义,而是新资本主义,或者说是新民主主义。”延安时期的新民主主义社会,经济上并不没收爱国资本家和地主的生产资料,政权上实行“三三制”,无论是经济基础还是政权的性质都还不是社会主义的,当然也不完全是资本主义性质的,但基本性质仍是资本主义的。
 
  一般地说,“宪政”的本意起初是指君主立宪,后来逐渐演变为主要指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指同资产阶级专政的资本主义共和国相适应的欧美式的民主政治。因此,“基本性质是资本主义的”新民主主义共和国实行通常来说与近代欧美国家紧密相关的“宪政”,在逻辑上并无大碍;但毛泽东特意强调的,是几个革命阶级联合专政的“新民主主义的宪政”,而非“资产阶级一个阶级来专政”。这是原则性的区别!
 
  那么,“宪政”能否同社会主义共和国结合呢?在发表《新民主主义的宪政》演说前不久,1940年1月,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这部纲领性著作中指出:“这种新民主主义共和国,一方面和旧形式的、欧美式的、资产阶级专政的、资本主义的共和国相区别……;另一方面,也和苏联式的、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的共和国相区别……。因此,一切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的革命,在一定历史时期中所采取的国家形式,只能是第三种形式,这就是所谓新民主主义共和国。这是一定历史时期的形式,因而是过渡的形式,但是不可移易的必要的形式。因此,全世界多种多样的国家体制中,按其政权的阶级性质来划分,基本地不外乎这三种:(甲)资产阶级专政的共和国;(乙)无产阶级专政的共和国;(丙)几个革命阶级联合专政的共和国。”
 
  在上述论述中,毛泽东明确把新民主主义共和国同无产阶级专政的共和国即社会主义共和国区分开来。因此,如果说新民主主义共和国可以搞新民主主义的宪政,那么,在无产阶级专政的共和国,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仍然实行通常只有资本主义条件下才有的“宪政”,那在理论逻辑上是不可思议的。因为社会制度的性质变了,民主政治的内涵和形式也必然要随之改变。这是历史的辩证法。但当时的历史条件并未突出地提出这个问题。不过,从理论逻辑来说,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及党中央不再泛泛地提“宪政”是顺理成章的;而在事实层面,人民革命风卷残云般的胜利,极大地改变了历史的格局,拓展了人民的视野,创造适合新社会的民主的客观基础和主体条件都得到了充分的发展,历史开启了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闸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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