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论述与两岸的对策
日本的依据在于条约的解释与国际法论述。日本主张,在1895年1月14日之前,“内阁”已经决议兼并钓鱼台。因为,1895年中日甲午战争清朝战败,双方签订《马关条约》,清廷割让台湾与澎湖等领土。依此,钓鱼台是台湾附属岛屿,以及钓鱼台列屿是无人地或无主地的争议就出现。日本认为《马关条约》所割让之领土不包括钓鱼台列屿,但两岸都认为包括。当时钓鱼台列屿是属于台湾的无人岛,不是无主地。日本在1895年1月14日之前兼并钓鱼台之前已知钓鱼台列屿属中国,却利用未能中日甲午战争清朝战败在即的机会予以非法兼并。在1895到1945年期间,因为《马关条约》之签署生效,所以属台湾一部分之钓鱼台列屿已割让给日本。1943年《开罗宣言》、1945年《波茨坦公告》、1945年日本的降伏书、以及1951年《旧金山和约》、以及1952年《中日和约》,都规范到日本归还钓鱼台列屿。由于这部分刚才大家都讨论很多,于此不再赘述。
日本另一个论述有关1972年美国归还琉球时,把钓鱼台列屿之行政管理权一并归还日本。在驳斥日本的法理依据时,我们应区隔行政权与主权问题,亦即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所有权是不同的概念。钓鱼台列屿之主权与对此列屿行使行政管理权是不同的概念。日本“国有化”钓鱼台列屿有取得或宣示主权意涵,且构成改变现状的一个触发点(trigger point)。日本是在改变只有行政管理权之现状,此与1972年美国归还行政管理权之意图相抵触,不但改变现状,也触发冲突。
对于日本所提出之法理依据,两岸确实提出许多论述予以驳斥。“中华民国”政府也能够列出许多资料佐证,不管由历史、地理、法理依据、使用、发现等角度去看,台湾等主张钓鱼台列屿是“中华民国”领土。我个人建议,两岸的学者,尤其是研究历史和法律的专家学者,可以共同组成属于第二轨的研究团队(或称为南海法政研究小组),进行研究。等到二轨研究有相当成果,汇整条列出专业法律论述、历史文献证据,可再由二轨推进到一轨半,甚至一轨的两岸对话与合作。两岸之间有了共识之后,整理出完整、有系统的资料,经过沙盘推演,模拟日方可能反驳论述。再下一阶段,就可以找日本学者、甚至其他国际知名国外学者加入,多方讨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