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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未来政治谈判与两岸宪法的博弈
http://www.CRNTT.com   2013-04-02 00:18:07


 
  两岸宪法的情势

  (一)两岸宪法的力量对比

  两岸宪法的博弈中,所呈现的情势不可同日而语。所谓“情势”是指两岸宪法博弈的力量对比和发展趋势。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权威性、影响力、约束力,伴随着中国的和平崛起和两岸关系的和平发展不断增强:一是中国的代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是联合国常任理事国,与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建立了外交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国国家代表权有国际政治和国际法强力支撑。二是除台湾3.6万平方公里、2300万人口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大部完整和充分的治权。三是在台湾问题上,大陆民众对中国统一具有共同的意志和坚强的决心,民意的清晰和强大,使大陆的执政者在国家统一和主权问题并不具有多少可以退让的空间。四是大陆的实力和体量,与台湾不可同日而语,两岸政治协商和谈判可以追求话语平等,尊严平等,但实力并不平等。

  虽然,两岸宪法在两岸关系问题上,同样存在因治权不完整,导致宪法存在效力的不可及的问题。但是,大陆之于台湾体量巨大,用“治权尚不完整”表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主张的治权较为贴切;而台湾之于大陆体量微小,“中华民国宪法”所主张的治权大部不在,其权威和效力就大打折扣。民进党之所以不断消费国民党和“中华民国”就是出于“中华民国宪法”没有现实的大体完整的治权作为支撑,“中华民国宪法”在两岸宪法博弈中处于弱势;在国际政治关系中缺乏话语权,并无独立主张权益的自主性,其权力空心化,权威空心化。

  (二)“主权与安全”“中华民国”宪政前景

  无论是台湾还是“中华民国”,无论是民进党还是国民党,所有关于“中华民国”或是台湾“主权”的立场,都围绕着“主权与安全”的中心议题。现阶段,国民党“中华民国是主权独立国家”,民进党“台湾是主权独立国家”,台独团体的台湾地位未定论,“台湾国”的建国梦想,都显示了宪政困境,都无助于建立被大陆所接受、进而被国际社会认同的宪政基础。

  无论是老牌台独彭明敏,辜宽敏还是李登辉、陈水扁、林浊水的政治主张,还是马英九的“三不政策”,谢长庭的“宪法共识”,都只有一块唯一可用的神主牌:那就是历史上的“中华民国”和现实中的台湾地区治权所捏合的神主牌。“中华民国”是皮,台湾地区治权是馅,没有皮包不了台湾地区治权的馅,而没有台湾地区治权的馅,“中华民国”的皮永远捏不成包子。

  真正的主权国家不会存在皮与馅的对抗,而台湾蓝绿两党,无休止地在上演着皮与馅的对抗。从中国的历史,到国际政治现实,再到台湾的政治生态,国民党坚持的“中华民国宪法”,民进党的台独党纲以及后来形成的“台湾前途决议文”、“正常国家决议文”,当下马英九的“三不政策”,永远无法形成可以支撑台湾为国家的宪政基础。从一定意义上说,台湾的尴尬之困,是宪政之困。

  如果没有两岸的和平发展,没有两岸统一的大方向,台湾既解决不了主权问题,也解决不了安全问题。蓝绿两党无休无止的斗争轮回、大陆与台湾也处于没有休止的对抗,台湾永远像一艘无法靠岸的船,在政经风雨飘荡的大海上漂泊。

  (三)两岸关系“互不承认主权”和主权共享共有

  如两岸都承认一个中国,互不承认主权的说法是不合逻辑的。一个中国的本义,就是国家主权的完整。两岸共享国家主权,尚存争议的是两岸谁作为“一个中国”国家主权的代表?两岸政治协商应当回归到两岸共享主权即两岸同属一个中国的基点。共享主权岂是洪水猛兽?共享主权是两岸人民拥有和传承共同的历史和文化、共同的领土领海资源、共同的大市场。共享主权,是一份两岸人民共同享有的无限美好的资产。共享主权恰恰是台湾民众一条通往幸福和荣耀的金光大道。台湾当局“两岸互不承认主权”的说法,引起了相当程度的混乱,影响了台湾民众对“一个中国”的认同,这是把主权代表的争议与两岸人民共享祖产(祖宗留下的资产)刻意混淆。承认一个中国,就是承认主权完整,承认两岸共享主权。

  台执政当局和在野的民进党所谓要求大陆“面对现实”就是“中华民国”作为主权国家的存在。互不承认主权,互不否认治权。后半句是可以接受的。而“互不承认主权”是维持现状的政策解读,马英九先生的“三不”政策,是台湾执政党短视权宜性的大陆政策,严格意义上,维持现状的永久化是分裂永久化,并不符合“中华民国宪法”的精神。处理两岸关系以及未来政治谈判中,大陆仍然要面对台湾执政当局的大陆政策,要推动“一中各表”“宪法各表”向“一中同表”“主权共享”过渡,求同化异,排除两岸和平统一的政治障碍。

  (四)两岸宪法与两岸治权

  大陆从未对台湾的治权表达清晰的政策主张。治权是基于主权的存在而衍生出来的管理权,站在大陆宪法立场看,“中华民国”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而所谓“台湾是主权独立国家”是台独分裂主张。从国际法上看,既无历史事实存在,亦无现实可能。那么台湾的治权依何存在?台湾对大陆主张主权承认治权的法律基础何在?从台湾立场看,当然是基于“中华民国宪法”和国际政治的现实。台湾从“两蒋”时期视中共政权为叛乱组织,至李登辉、陈水扁、马英九时期发生变化。李扁从分裂、台独和“两国论”的立场出发,既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也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治权。国民党重新执政后,马英九重回“中华民国”宪法立场,不能承认大陆政府作为中国主权的代表,但承认中华民国的大陆地区由“中共政权”治理的国际政治现实。

  从国际法和政治学一般理论出发,大陆的治权并不衍生于“中华民国宪法”的授权,而是基于政权更迭,首先在主权上成为中国的代表(严格意义上从197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取代“中华民国”,成为联合国会员国),其次是在大陆地区卓有成效的治理。因此,仅从宪政原理出发,“中华民国宪法”对大陆治权的承认,不是基于国家和宪法的法源力量,而是基于三种现实考量:一是坚持“中华民国宪法”对大陆地区主权的享有的立场;二是大陆被国际社会的充分承认;三是“中共政权”实际存在的有效治理。依笔者的意见,两岸对治权的相互承认,应当更多从既有的政治现实出发,特别是大陆方面,可以明确承认台湾实际拥有的区域政府治理权力,只有这样,才能确认台湾地区的政府是现实合作互动和未来的政治协商和谈判实际存在的政治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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