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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光亚:23条必须立法 但社会应先达共识
http://www.CRNTT.com   2011-06-16 10:28:21


 
  《基本法》23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或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前任行政长官董建华03年准备为23条立法,遭到港人强烈反对,结果引致50万人上街,社会产生极大震荡,从此成为政治禁忌,特首曾荫权亦在去年的施政报告表明,任内不会推行23条立法。

  成功立法中央高度肯定

  不过,上月人大常委范徐丽泰突然表示,23条并非“洪水猛兽”,认为有关立法工作是下届特首需要面对的挑战,令23条讨论再度升温。

  澳门前任行政长官何厚铧于08年10月正式启动23条的立法工作,并顺利获澳门立法会通过,09年3月起生效。由于履行了《基本法》赋予特区的宪政责任,澳门先后获得国务院港澳办,以至包括国家主席胡锦涛、全国人大委员长吴邦国、国家副主席习近平等中央领导人的高度肯定,胡锦涛09年底出席澳门第三届政府就职典礼时,更盛赞澳门就23条立法,体现政府和澳门市民“对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高度责任感”,当时有评论指,中央是借此机会向还未立法的香港放话,要求香港借鉴澳门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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