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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者务必令行禁止守规矩
http://www.CRNTT.com   2022-10-10 18:54:39


 
  义务七:不得设置诱导用户沉迷、过度消费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伦理道德的算法模型;不得利用算法实施恶意屏蔽信息、过度推荐等行为;不得利用算法针对未成年人用户进行画像,向其推送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信息。

  当前,互联网弹窗算法推介存在大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伦理道德的情形,一些弹窗算法推介服务为了增强用户黏性,迎合用户的喜好,不断地选择让用户感兴趣的信息进行弹窗推送,导致用户沉迷网络和过度消费。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第八条要求,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审核、评估、验证算法机制机理、模型、数据和应用结果等,不得设置诱导用户沉迷、过度消费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伦理道德的算法模型。个性化弹窗服务是利用算法推介,主动向用户提供具有针对性的能满足用户个性化信息需要的信息服务,这项服务本身是为用户提供的个性化信息服务。然而,一些网络弹窗信息推送服务机构,滥用算法推介实施屏蔽信息、过度推荐以及操纵榜单等形式,严重干预信息的正常呈现,这种滥用算法的行为不仅违法,而且违背伦理道德。

  坚决禁止利用算法对未成年人进行画像,幷向未成年人推送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弹窗信息,尤其不得推送诱导未成年人沉迷的产品和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明确要求,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推送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和违反社会公德行为、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不得利用算法推荐服务诱导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义务八:弹窗推送广告信息的,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着标明“广告”和关闭标志,确保弹窗广告一键关闭。

  在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中,互联网弹窗广告乱象最为严重,尤其在弹窗时,不标明是“广告”字样。当前,“弹窗广告”是名副其实的网络“牛皮癣”,不仅存在大量推送虚假违法广告等不良信息,还涉及欺骗诱导用户点击广告内容等。根据《广告法》规定,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而不是新闻或者其他信息。为此,《管理规定》要求“弹窗推送广告信息的,应当具有可识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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