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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者务必令行禁止守规矩
http://www.CRNTT.com   2022-10-10 18:54:39


  9月3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正式实施。

  互联网弹窗已经成为网络时代的“牛皮癣”,使人不胜其扰。目前,互联网弹窗已形成完整的利益链,成为众多互联网公司的重要盈利来源,网络弹窗信息不仅频率高,而且关闭键过小甚至形同虚设,尤其是部分弹窗信息暗含低俗色情信息,或是存在木马植入、信息诈骗、强制消费等安全隐患,亟待强化监管和综合治理。因此,《管理规定》提出,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信息内容审核、生态治理、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未成年人保护四项管理制度,幷明确规定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必须严格履行的九大合规义务。

  义务一:不得推送《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规定的违法和不良信息,特别是恶意炒作娱乐八卦、绯闻隐私、奢靡炫富、审丑扮丑等违背公序良俗内容,不得以恶意翻炒为目的,关联某一话题集中推送相关旧闻。

  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六条特别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外,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禁止触碰的十条红线:一是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是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三是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是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五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六是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七是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八是散布谣言,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九是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十是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义务二:未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的,不得弹窗推送新闻信息,弹窗推送信息涉及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者取得相关许可的,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者取得相关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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