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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榆林夫妇卖5斤芹菜遭罚6.6万元,专家:监管不能只重处罚而忽视教育
http://www.CRNTT.com   2022-08-31 18:16:53


 
  行政处罚书中载明,丁某超市销售的香蕉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参照《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货值金额不足2000元的为轻微,决定给予丁某处以:罚款5万5千元。

  丁某将正阳市场监督管理局诉至法院,法院认为,《行政处罚法》是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及实施的法律,《食品安全法》是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的法律。二者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通常应优先适用《食品安全法》,在《食品安全法》没有明确规定时可以适用《行政处罚法》。

  一审法院指出,丁某超市属于村庄家庭超市,主要销售对象是本村附近村民,丁某共购进香蕉17斤,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查时取走抽检样品3.6斤,面向市场销售的数量少,货值金额25.5元,无违法所得,没有造成任何实际危害后果。且丁某在查处时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幷主动提供进货来源,立即发布召回公告,主动减轻损害后果的发生,违法行为轻微,且吡唑醚菌酯系香蕉即将成熟时果农喷洒的防虫剂,丁某对农药残留是否超标不知情,也无法定检验义务,主观上无过错,若依据《食品安全法》对丁某处以5万5千元在处罚幅度上明显不当,应当予以减轻处罚。

  一审法院决定,判决:变更正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此案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5万5千元”为“罚款2千元”。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专家律师说法:不能只注重处罚而忽视教育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告诉红星新闻记者,这个案例,暴露出监管部门重事后处罚,轻事中监管的短板;暴露出了重处罚,轻教育的软肋;暴露出了重行政处罚,轻民事责任的弱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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