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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强有力监管引导数据向善
http://www.CRNTT.com   2021-07-12 17:16:15


 
  最后,从私权救济的视角看,在算法技术加持、平台逐利倾向驱使下,消费者常常无计可施、无力招架,很难通过个体化的方式实行有效反制。例如,近期有用户在就某外卖平台实行配送费差异化定价提起侵权诉讼时,就遭遇了举证困境。在这起诉讼中,法院认为,根据平台提供的后台日志,配送费是动态调整的,由于两位用户的下单时间存在差异,故无法认定平台存在外卖配送服务歧视性定价的行为。

  有鉴于此,面对大数据技术日趋复杂、资本对平台运营强力驱动、消费者屡遭歧视无力反抗的局面,在私权救济路径之外提供强有力的公力救济机制势在必行。此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就是弥补监管空白、强化公力救济、推动“数据向善”的有力举措。

  但与此同时,还需注意行政处罚作为事后监管方式,仅能在特定时点提供救济和威慑,难免存在应对迟滞的局限。而大数据杀熟是动态性、全周期的数据分析和应用行为,因此还应遵循数据利用和运作逻辑,积极挖掘公法视角以外的多元治理路径。一方面应当明晰大数据杀熟的认定和研判标准,审慎区分利用算法技术侵犯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的价格欺诈和价格歧视行为与企业基于成本或者正当营销定价策略享有的自主定价行为,确保强力监管的同时不会扼杀行业发展。同时适度更新举证责任和归责原则,充实和完善私权救济路径。另一方面,还应当鼓励督促平台加强诚信自律,积极践行与“数字守门人”相配套的社会责任和治理义务,从技术向善和完善治理两个层面限制数据滥用行为,营造公平良好的市场环境。(来源:法治日报 作者:张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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