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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文思减刑案暴露的司法腐败
http://www.CRNTT.com   2020-09-16 16:24:04


 
  而近日披露的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一监狱罪犯王韵虹的保外就医案,正是暂予监外执行被钻空子的例子,罪犯家属通过向监狱有关工作人员送钱送物,把本没有达到死亡危险的疾病鉴定成达到有死亡危险的程度,从而骗取保外就医。

  计分考核结果及相应表扬是依法提请减刑、假释的重要依据。“实践中,计分考核标准等主要是以罪犯劳动表现为重点,较难准确反映罪犯的教育改造情况。”最高检第五检察厅厅长侯亚辉介绍。

  司法实践中一些刑罚变更执行评判标准不明确,导致执法司法尺度不统一。“比如,假释条件难以把握,‘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缺乏可量化、易操作的法律认定标准。”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副局长李静说。

坚持问题导向,扎紧制度笼子

  对包括违规违法刑罚执行在内的司法不公不廉问题,党纪国法始终坚持严查重处。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对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听案情、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施加影响的情形作出了规定,最高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刑事司法层面,刑法规定了一系列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行为,其中就包括“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第四百零一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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