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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人脸识别滥用,该建个人信息梯度保护制度
http://www.CRNTT.com   2019-12-05 14:16:54


 
  第四种模式是即便事先告知和取得同意,也应该予以限制甚或禁止的情形。这里的应用场景是学校、公园、图书馆等公共服务机构,基于便利和效率的需要而进行人脸识别,但具体允许到何种程度则应该根据具体的情形加以分析。

  这四种模式的背后,实际上是一种基于技术应用目的所进行的利益权衡。即人脸识别技术可能带来的收益,与可能产生的风险以及隐私价值的权衡。

建立个人信息梯度保护制度

  前面四种模式,利益的权衡都应该遵循严格、必要且有限的原则。例如,就第一种和第二种情形而言,公共机构基于特定的公共安全目的,对于特定场所和环节应用人脸识别技术,但如果扩大为对所有公共场所无差别地适用,就会给个体造成自在空间被收缩的束缚感和焦虑感;

  就第三种情况而言,则是信息主体在自身的便利、效率和个人信息的自我控制与安全之间进行权衡。在这种情形下,即便采取告知和明确同意的原则,如果信息主体不清楚自己的信息被如何处理甚至被交易,就会给个体自我生活失去控制的被剥夺感。所以,人脸识别技术还应该在后续的储存和处理等环节,保证透明度和信息的安全。

  就第四种场景而言,在不涉及重大安全考虑的情况下,考虑到人脸识别是一种更加具有侵犯性的技术方式(弱于收集指纹),所以,相应部门应当考察是否存在其他更不具有侵犯性的替代性方式。如何以效率和便利的前提下,考虑人脸技术在这种场景下的运用,将会是一个最大的挑战。

  总的来说,这四种模式对于人脸识别技术在允许性方面的规制是逐步增强的。相应地,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也是在逐步增强。通过区分不同的场景以及不同场景的利益的权衡,从而建立对于个人信息的一种梯度保护制度。(来源:新京报 作者:毕洪海 插图:赵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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