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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惩戒教育有章可循
http://www.CRNTT.com   2019-11-25 12:13:49


 
  在教育惩戒四个层级之外,《规则》明确规定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的禁止行为。例如:击打、刺扎、超限罚站、反复抄写、辱骂、歧视侮辱的言行贬损等,这些导致学生身体、心理伤害的体罚行为都是禁止项。由此可见,任何直接或者间接伤害学生的体罚与变相体罚都是不允许的,传统教育观念中“戒尺训诫”方式已被排除在现代教育惩戒之外。还有,因个人或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的行为,也被列入禁止情形。这种在日常教育中幷不少见的“株连”方式,对大多数遵守纪律的学生幷不公平,此次被明令禁止,体现了教育惩戒的公平公允、有的放矢。

  教育惩戒每一个层级的最后一项惩戒规定,都是“学校校规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不同地域和不同类别的学校,校规也各有不同。《规则》正式实施后,各学校也应该对照《规则》检查校规条文,与之不符或者冲突的应当及时修改,使之与《规则》保持一致,保证《规则》顺利实施。

  《规则》正式实施后,还要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使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有条规可依、有可操作性。比如,对过于顽皮的“熊孩子”,一节课时长的罚站,一天最多可惩戒几次?对小错不断屡教不改的,是否可以惩戒升级?如此种种,教育惩戒具体实践中可能还有不少。赋予幷规范惩戒权是一个渐进和不断完善的过程,既不能让教师不敢管甚至不管学生,也不能让教师的惩戒权被滥用,导致学生正当权益受侵害。有了《规则》就有章可循,依法依规选择适当的惩戒措施,才能达致可预期的最佳教育效果。(来源:北京青年报 评论员:金雨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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